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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应急管理局解读《宁远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 发布时间:2023-09-02 09:48
  • 来源: 宁远县应急管理局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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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禁火期:每年91日至次年430日。

二、 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 禁火规定:

1、   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   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5、   禁止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6、   禁止违规炼山、烧火积肥或烧田埂地坡、秸秆、果园杂草等;

7、   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当地人民政府。

宁远县森林火警电话:119

宁远县防火办电话:0746-7372238

宁远县林业局电话:0746-723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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