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对储备粮的改革、管理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紧扣新时代粮食安全保障新形势、新任务,着力深化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粮食储备保障能力,我县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宁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时期安全储粮的要求,特出台新的《宁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于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4日修订的《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3.永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 25日印发的《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宁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六条),主要有八个方面内容:
一是总则,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定义,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明确了县发展和改革(粮储)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部门及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在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职责。
二是计划,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由县发展改革(粮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三是储存,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6项条件、承储企业应当遵守的8项规定、承储企业不得进行的6项行为等内容。
四是动用,明确了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及动用方案的内容,方案由县发展改革(粮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明确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情形及动用县级储备粮遵循的原则。
五是财务管理,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和价差亏损等相关费用的补贴标准。
六是监督检查,明确了县发展改革(粮储)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
七是法律责任,明确了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的内容;明确了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后承担的责任内容;明确了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应承担的责任内容。
八是附则,明确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展改革(粮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主要修改的地方
1.建立优粮优储机制,优质稻储备总量占本级储备规模30%左右。
2.县级储备粮普通稻轮换年限由原来的2年1轮改为3年1轮,优质稻实行1年1轮。
3.县级储备粮相关补贴标准,原粮保管费用由原来的80元/年/吨调整为90元/年/吨,普通稻轮换费用由原来的100元/吨调整为120元/吨,优质稻轮换费用46.7元/吨。
4.损耗由原来的2.05%降为1.75%,取消调运损耗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