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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统计局解读《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 发布时间:2023-09-14 11:32
  • 来源: 宁远县统计局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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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文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22]2号)进一步鼓励我县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活力,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特出台《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主要内容

1、明确重点对象:对从事工业、农业、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交通运输业、仓储租赁业、信息软件业、文化娱乐业等行业符合“个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无障碍准入、无成本变更、无负担过渡。

2、实施税费支持

1)“个转企,办理证照、权属划拨,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凭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按相关政策减免税费,如确实不能减免的,由县财政安排经费解决。

2)对“个转企”后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依法自行申报,履行纳税义务。

3对“个转企”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属于增值税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原个体户对应的纳税政策不变。

4对“个转企”后的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减税、免税规定的都充分享受政策。

3、实施财政支持

1)对“个转企”并新入统的企业奖励,按市里文件标准执行。

2)对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转企”的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新申办企业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4、实施其他支持

1)全面落实省、市出台有关“个转企”支持政策。

2)对“个转企”新入统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项目资金、银行贷款的,各部门予以重点支持和推荐。

3)对“个转企”企业经认定为重点帮扶企业的,享受相关就业和社会保险帮扶政策。

4)对“个转企”手续办理开辟服务绿色通道。

5、实施简化程序

1)个体工商户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2)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已达到“个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在相关证照到期换证时,督促其按相关规定依程序转为企业并发放相关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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