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及目的
为推进我县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保障数据安全,运用政务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八章,共41条规定。
第一章总则解释了本办法中提到的政务数据、政务数据共享、政务数据开放的含义;规定了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明确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是全县政务数据主管部门。
第二章说明了县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内容和方向。
第三章说明了全县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及目录管理流程。
第四章说明了县政务数据整合共享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流程:
全县政务数据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县人民政府不再新建共享平台;已有的共享平台,应接入市共享平台。
第五章说明了政务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三种类型的政务数据获取方式各有不同。无条件开放清单中的政务数据,可以从开放平台在线获取;有条件开放清单中的政务数据可以在开放平台提出申请。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六章说明了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网信、公安部门在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中的具体职责。
第七章说明了政务数据采集、更新、报送、应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八章附则说明了中央、省、市驻宁单位,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共服务企业涉及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