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创业带就业作用,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为做好我县2022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出台依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17〕 108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79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2022年12月底前,发放创业担保贷款6500万元,扶持创业主体320家以上,带动就业3500人以上。
(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对象、条件及用途
1.贷款对象
(1)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且在宁远县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创业贷款重点扶持对象。
(2)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
(3)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贷款条件
(1)个人需同时具备:
①申请贷款的个人根据不同的群体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军队退役人员证件、高等院校毕业证、刑满释放证明和村(社区)开具的创业证明申请创业贷款;
②在宁远县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项目,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③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④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⑤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⑥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2)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须符合条件:
①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②在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具备还贷能力;
③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④至少吸纳2名以上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就业。
(3)小微企业须符合条件:
①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具备还贷能力;
③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④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定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贷款用途
只能用于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以及小微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1.贷款额度
额度以项目评估、总投资额与自筹资金比例确定,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根据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按合计最高额再提高不超过10%确定,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10万元。
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贷款利率及期限
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加点上浮不超过150BP(5.25%),在整个贷款期内固定不变,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期限: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 贷款贴息
按每年 2.25%的利率由贷款人承担利息,剩余部分利息由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期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县本级承担的贴息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四)贷款担保
以下列形式提供反担保:
1.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人员提供反担保,也可由收入稳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无固定期限合同身份的员工提供反担保。提供反担保人员须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
2.允许借款人以房产、实物资产抵押担保。
3.小微企业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其规定办理资产抵押手续,也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
4.允许融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进行反担保。
5.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上年度省级优秀创业孵化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信用良好的优质客户,免除反担保要求。
(五)贷款办理程序
1.报名登记: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20号(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窗口报名登记。
2. 资料会审及项目审核:
对初审合格的创业贷款申请对象,发放“创业担贷款受理通知单”。相关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
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贴息审核,并将贷款申请人资料移交经办银行。
3.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给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对象,经办银行必须在2022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六)奖励措施
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创业担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