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各类为中小学生提供午休、用餐、看护、接送、作业辅导等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大量出现。但是,校外托管机构普遍存在监管主体缺失、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经营行为不规范、场地设施不配套等诸多问题,造成消防、饮食等诸多学生安全隐患。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全县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我县制定出台《宁远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二、出台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71号)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3条。
第一章总则。列举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托管机构概念及开展活动的原则性要求: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等。
第二章监管职责
1.建立政府统筹协调、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分别牵头的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住建、消防、公安、交警等部门各自管理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负责办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牵头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查处违规从事校外培训和有偿教育辅导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履行校外托管机构场所的卫生监督、卫生许可监督;
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消防设计验收;
消防部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和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查询;
交警部门对接送服务车辆及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人社、商务、应急、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2.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造册、日常巡查、安全宣传、综合协调。
3.学校加强校外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禁止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禁止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举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第三章登记管理。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条件,市监部门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开办登记,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登记,以及变更、清算和注销等事项。
第四章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较大篇幅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设施、消防、监护、卫生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具体条件和技术要求,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从业人员和日常安全管理。本章对校外托管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和监护安全所负法律责任以及托管规模、服务标准、收费价格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本章对校外托管机构年度检查、信息公示、日常管理、巡查监管以及投诉举报、失职问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