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及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湘财综〔2017〕4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宁远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宁财发〔2020〕33号)文件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十章,共57条规定。
第一章总则说明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规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和承接主体:
(1)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2)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三章规定了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省级目录管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
第四章说明了预算管理及工作流程。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县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包括编制购买预算、实施购买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公开相关信息等环节。
第五章规定了实施购买活动要求。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审核小组或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后,原则上应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
第六章说明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事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七章说明了绩效管理的方法。购买主体负责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跟踪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说明了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说明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说明了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宁远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远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发〔202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