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压实乡镇、街道征兵工作主体责任,奖优罚劣,突出大学毕业生征集重点,提高全县兵员征集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三、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奖励和惩处办法。
1. 怎么奖?
①单位年度无责任退兵、无廉洁征兵问题,完成大学生征集上站人数,体检、政治考核合格率达到30%(含)以上并完成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一次性奖励乡镇、街道工作经费5000元,每超额完成一名大学毕业生奖励乡镇、街道工作经费2000元。
②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分别按照25%、20%比例由县征兵办公室综合考评,县纪委监委监督,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先进个人奖励800元,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征兵办公室联合下发表彰通报。
③征兵工作纳入党管武装考评体系。单位年度无责任退兵、无廉洁征兵问题,完成大学生征集上站人数,体检、政治考核合格率达到30%(含)以上并完成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超额完成年度征集任务10%,党管武装考评加0.01分,以此类推。
住户调查涵盖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农民工监测、脱贫县农村住户监测调查、农户固定资产投资调查、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调查等住户类调查项目。
2.怎么惩?
①未完成年度大学生及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的乡镇、街道,在年终党管武装考评中扣除相应分值,每少完成年度征集任务10%,党管武装考评扣0.01分,以此类推,扣完征兵工作在党管武装考评中所占分值为止,取消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②乡镇、街道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每少完成一名,扣发党管武装工作经费5000元。
③出现责任退兵,由县纪委监委、县征兵办公室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