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21〕9号)精神,结合我县征地补偿工作实际制定。
二、内容摘要
本通知含《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和《宁远县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我县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我县原划分并公布的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维持不变。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仍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本县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宁政发〔2018〕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