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废除了原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确立了政府征收体制,加强了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但由于近年我县基础设施建设、县城升级改造等项目征拆体量增长,之前政策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求以及民众预期。现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永政发〔2019〕9号)、《宁远县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宁政发〔2018〕4号)。
三、内容摘要
文稿分为六章共五十一条,主要围绕征收原则、征收决定、补偿标准、搬迁拆除、法律责任等内容展开阐述。其中:
(一)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承担相应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县房屋征收工作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条例》第八条和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县人民政府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已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合法性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职能部门难以准确认定其是否合法的,由县房屋征收工作部门汇总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和协调。对上述建筑的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四)县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工作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条例》的规定不一致或未作规定的按《条例》执行;国务院及住建部、省人民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了征收通告且已进入实施阶段的,按原有的征收决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