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小微项目实施,加强对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小微项目质量和投资绩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 文件起草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3号)、
《宁远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21〕21号)、
《宁远县2021年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宁公管委〔2021〕1号)
三、 主要内容
文稿分为九章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程序、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验收及结算、项目档案管理等内容。
1.适用范围: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条件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小于30万元的项目。
2.基本原则:遵循“以村为主、科学定事、阳光议事、民主决事、公平办事”的基本原则。
3.申报程序:村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县(主管部门)会审→县领导审批→组织实施→共同验收→审核报账。
4.实施与管理:批复到村的项目由村担任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施工队伍确定后,由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选出项目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项目质量、施工安全及工程进度进行全程监督。农村小微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则不得变更。
5.验收与结算:项目完工后,主管部门牵头,乡镇(街道)、项目村等组成联合验收组,根据验收清单,核实增减工程造价。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由评审中心出具结算单。
6.档案管理:项目资料应包括“民主议事”程序资料、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和验收报告等。建立农村小微项目固定资产台账,纳入农村“三资”台账管理范围。
7. 附则: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农村小微项目按照《宁远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宁发改联发〔2021〕2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