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县发布了《宁远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全县企业或组织加快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领域质量水平,增强全县品牌经济综合竞争力。
二、文件重点内容
《办法》共9个章节30条,分别对组织机构与职责、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表彰奖励、获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一)组织机构。经县长授权,宁远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县质量强县小组)全面负责县长质量奖工作。
(二)申报条件。
1.依法在本县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工程、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各类组织),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2.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应用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质量等指标位居省、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3.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4.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客户)投诉的突出问题,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重大事件发生;
5.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
(三)评审标准。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总评分为1000分。
(四)评审程序。1.申报。2.资格审查。3.材料评审。4.现场评审。5.市场(顾客)满意度调查。6.综合评价。7.审定投票。8.公示公告。
(五)表彰奖励。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并对每个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奖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