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制定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 主要内容
(一)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且应当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二)审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1.总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不需新增建设用地且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代替。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经批复的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2.国家和省市县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列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的项目,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应急抢险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4.各有关审批部门应根据本款简化的审批程序,对本部门对应的审批事项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实施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实行工程量现场签证制度,所有签证事项必须附影像资料及签证预计金额。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时,应同时报送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中间计量书(工程进度报告)等资料。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