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促进供水、节水事业发展,保障我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文件。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县人民政府每年召集水利、农业、卫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水源区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对城乡供水一体化水源区周边危化品使用管理、生态补偿考核机制、日常巡查、队伍建设等事宜进行检查,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并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应当联合水利、城管、卫健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经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采取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县水务集团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规范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运行,保障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实行分级负责制,政府投资主要解决水源工程、水厂及输配水主干管网建设(含到村主干管网建设),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由县水务集团分年度分期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实施采取“村组为主体统一申请,以村组为项目统一实施”的方式,按照《关于宁远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项目实施程序规定的通知》(宁城供指发〔2020〕3号)要求,按“村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水务集团)公司评审-一体化指挥部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申请,方可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项目。县水务集团负责水厂、加压泵房、乡镇主管网及进村支管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城乡供水一体化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从主管开梯点至水表出口的管道等供水设施实行由“公司与用户”双边共同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三)建设资金和水价。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的机制,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与城乡供水一体化无关的费用纳入水价。城乡供水一体化水价的确定和调整,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制定和调整,并依法实行听证和公告制度。
(四)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城乡供水一体化经营和运行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的方式,由县水务集团进行经营管理。城乡供水一体化由县水务集团直接收取水费。县水务集团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计划性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县水务集团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县水务集团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通知消防机构,连续超过七十二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县水务集团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供水设施抢修时,公路、城管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抢修作业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县水务集团按水表读数,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水价和计费方式进行结算。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乡供水一体化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乡供水一体化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