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宁远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制定是为加强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和利用;加强对我县历史文化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历史遗址的管理及保护。我局根据创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要求特制定此《宁远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阶段。2019年8月9日,县住建局着手起草《宁远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二)征求意见阶段。2020年2月25日将《宁远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邮件发送至各县直单位、4个街道及相关企事业单位,2020年3月10日收到各单位盖章回复修改意见。
(三)廉洁性评估阶段。2020年7月24日,县住建局将《宁远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报县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经县住建局纪检监察组评估该考核办法无制度廉洁性问题。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根据创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评审要求,我局依据宁远县实际制定了《宁远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以加强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二)《宁远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主要是结合宁远县实际和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及条例,基本上沿用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内容,已趋于成熟。
宁远县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表
评估对象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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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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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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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文单位 纪检监察组织 评估意见 |
评估经办人签名: 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签名: (拟文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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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意见 采纳情况说明 |
(拟文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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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三统一”情况 |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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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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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由主办部门填报。
2.部门意见应逐条填写,采纳情况应注明采纳与否理由。
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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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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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由主办部门填报。
2.部门意见应逐条填写,采纳情况应注明采纳与否理由。
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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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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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由主办部门填报。
2.部门意见应逐条填写,采纳情况应注明采纳与否理由。
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单位(盖章):
序号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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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由主办部门填报。
2.部门意见应逐条填写,采纳情况应注明采纳与否理由。
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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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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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由主办部门填报。
2.部门意见应逐条填写,采纳情况应注明采纳与否理由。
关于《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和利用;加强对我县历史文化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历史遗址的管理及保护。我局根据创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评审要求起草了《宁远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并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形成本《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8年3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文件(湘政函[2018]32号)批准宁远县为湖南省历史文化名城。此后我县明确要在2021年12月底力争成功创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根据评审要求,我局结合宁远县实际并参照了《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起草了《宁远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此《办法》的实施对我县创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宁远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内容、组织机构、资金保障等;第二章保护规划,规定保护规划要求、编制单位、规划执行等问题;第三章历史文化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明确了历史文化城区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内容,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和利用进行了规定;第四章对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遗址(遗迹)的保护、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五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及保护工作进行了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严格依据上位法的规定,针对管理工作人员及违反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和单位明确了处罚方式;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宁远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