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宁远县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85%”。现我局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宁远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文件政策说明如下:
一、文件出台依据
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
二、文件出台背景及原因
(一)原相关政策文件已不具备时效性。我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依据为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远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7]3号),青苗补偿标准依据为《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该通知由永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11日下发已有7年之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利益,亟需出台新的政策予以替代。
(二)原相关政策文件的内容需进一步补充完善。随着“乡村振兴”政策的推进,主要农作物及经济作物种类、年产量、价格和附加收益的变化,部分内容需进一步细化,以提高政策可操作性。为保障我县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县出台了此文件。
三、文件出台意义
该文件本着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目的出台,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高于以往的补偿水平,符合省厅、市局文件要求,也切合我县实际、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
四、文件落实措施
该文件及时印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各征地指挥部。并通过政府网、拟征地公告等途径及时公开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