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是为全面促进我县建筑产业体系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湘建房〔2016〕1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文件。
一、主要目标:扩大装配式建筑覆盖面。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制定了到2020年,宁远县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1年,宁远县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的目标。
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有专业工程技术要求的除外)、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城区社会资本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重点任务
重点任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宁远县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21-2024年)》编制。二是加强设计、生产能力建设,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完善计价依据。三是推进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明确了政府投资的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大空间大跨度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市政桥梁等应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社会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以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等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推进农村轻型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风景名胜旅游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四是积极推进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促进绿色发展。推广绿色多功能复合材料、装饰与保温隔热一体化墙板、屋面和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五是强化质量监管,根据《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国家和湖南省相关工程质量安全规范规程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六是扩大试点范围,以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为依托,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创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三、政策支持
(一)财政支持
为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产业基地和农村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给予财政奖补。对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根据企业在省内生产、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的装配式建筑面积等情况,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奖励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强化项目落地
由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整体规划,保证装配式建筑发展合理用地;由县发改局在立项批文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造;县自然资源局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三)加大金融支持
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在贷款利率方面可相对于购买普通商品房给予适当优惠,符合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可享受首套房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政策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四)实施税费优惠
对于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五)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
对满足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在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可纳入进度衡量。具体由县住建局负责实施
(六)优化工程招投标程序
为进一步优化装配式将招投标过程,政府投资的装配式项目由发改部门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或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符合法定不招标条件的,经建设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认定后,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可直接进入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七)实施容积率奖励
县城内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30%至40%的,给予3%的容积率奖励;预制装配率达到40%以上的,给予5%的容积率奖励。奖励容积率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操作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
(八)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可繳纳总价款的50%,余款一年内付清,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