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药品安全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 市监处罚〔2024〕 163 号
  • 发布时间:2024-11-15 16:40
  • 来源: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 字体【      】

当事人:宁远县志辉中医综合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6MA7AQDGT54

住所(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舜陵街道印山社区九疑南路阳光家园1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志辉                                              

身份证件号码:432924**********15                                                                     

2024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永州市药品飞行检查组对宁远县志辉中医综合诊所进行了检查。查检发现当事人观察室合格品区柜台上摆放有正在使用的华友小针刀(外包装标示注册人/生产企业:江苏华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沭阳县钱集镇工业集中区;产品注册证号:苏械注准20172270978;生产日期:2021100;失效日期:202310)79支;可浮®压敏胶带(外包装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可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金海路158号2#厂房;产品备案凭证号:湘长械备20170208号;规格2cm×4m/卷×20/盒;生产日期:2021-01-05;有效期至:2024-01-04)11卷,另有规格为1.25cm×9.1m的可浮®压敏胶带7卷(生日期:2021-01-05,有效期至:2024-01-04);医用脱脂纱布块(外包装标示:新乡市大方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南省长垣市丁栾镇大方路中段;规格:8cm×10cm-8p;生产日期:2021年3月23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22日)17袋。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医疗器械进行了扣押,并对相关场景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

2024年7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1日从天猫商城购进上述华友小针刀,购进的价格是195.00元/盒(100支),购进了1盒。2022年6月26日从天猫商城购进医用脱脂纱布块,购进的价格是65.75元/袋(300片),购进了1袋(300片)。可浮®压敏胶带,是2023年6月胡志辉去长沙进去培训学习的时候,组织方是送给当事人的。目前使用剩余2盒,没有原始票据,参照网络平台销售的价格约4.9元/卷。上述小针刀是当事人给来诊的病人做疼痛治疗时使用的,过期后剩余79支,可浮®压敏胶带是给病人输液时固定输液管用的,过期后共剩下18卷,医用脱脂纱布块是给病人清理伤口时使用的,过期后剩下17袋(2块/袋),被我局查获。当事人给来诊的病人诊疗时,未单独再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收费,上述过期医疗器械过期以后未使用出去,本案货值金额249.7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胡志辉签字认可的《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胡志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胡志辉签字认可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询问笔录》原件1份、上述医疗器械的《天猫订单号》截图3份,证明当事人购上述三种医疗器械的的价格和数量。

3.胡志辉签字认可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上述医疗器械的《天猫订单号》截图3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三种医疗器械的数量及价格。

4.胡志辉签字认可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胡志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上述医疗器械的《天猫订单号》截图3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属实。

5.胡志辉签字认可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微信帐号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及同意接受本局以即时通讯软件的方式送达电子文书。

2024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市监罚告[2024]159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宁远县志辉中医综合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

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华友小针刀79支、可孚压敏胶带18卷、医用脱脂纱布块17袋(2块/袋);

2.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款项汇至宁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宁远支行,户名:宁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85071052506750)。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1 月 1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