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远县文庙街道福禄山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 PDY00098X43112619D6001
住所(住址):宁远县文庙街道福禄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信哲
身份证件号码:432924**********5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姜鹏、陈红涛对宁远县文庙街道福禄山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药品陈列柜上陈列有正在使用状态的奥美拉唑肠溶片(外包装标签标示: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0046,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mg,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8日,产品批号:22040817,有效期至:2024年03月)3盒已过期,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
2024年5月15日,对宁远县文庙街道福禄山村卫生室的主要负责人彭信哲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宁远县文庙街道福禄山村卫生室于2023年2月22日从湖南医药集团宁远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奥美拉唑肠溶片10盒,购进价格7.11元/盒,过期前使用了了7盒,使用价7.11元/盒,剩下3盒过期后未使用出去,无使用所得,该案货值金额21.33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要责任人彭信哲签字认可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主要责任人彭信哲签字认可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药品的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药品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使用数量、使用价格及剩余数量和货值金额。
3.主要责任人彭信哲签字认可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扣押的涉案药品实物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属实。
2024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市监罚告〔2024〕70号,逾期后当事人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宁远县文庙街道福禄山村卫生室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后未使用出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们认为当事人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宁远县文庙街道福禄山村卫生室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奥美拉唑肠溶片3盒;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款项汇至宁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宁远支行,户名:宁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85071052506750)。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5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