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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 市监处罚〔2024〕 31 号
  • 发布时间:2024-04-03 16:35
  • 来源: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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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远县康济堂大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6MA4RN2P84B

住所(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文庙街道乐家村(石板塘转盘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彦波                                                

身份证件号码:431126**********71                                                               

2024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年关守护”药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时,对宁远县康济堂大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进门左手边合格品区货柜中摆放步长®脑心通胶囊(标示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生产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步长路16号;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001;生产日期:2023.07.31;有效期至:2025.06;生产批号:230760;规格:2×12粒/板/盒)35盒;旁边另存放有同生产信息,生产日期为2023.05.06,批号为230520的步长®脑心通胶囊1盒。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拍照摄了照片6张做为证据。

2024年1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批号为230760步长®脑心通胶囊,是从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购进人是宁远县文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批号为230520步长®脑心通胶囊是从湖南医药集团宁远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人是宁远县文庙街道李家寨村卫生室。其实这些药都是宁远县文庙街道李家寨村卫生室购进的。因为步长®脑心通胶囊是基药,宁远县文庙街道李家寨村卫生室就以宁远县文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名义从德裕医药公司购进了,然后再调拔到李家寨村卫生室。李彦波法律意识淡薄,从李家寨村卫生室(法人赵丽钦是当事人李彦波的妻子)将涉案药品放到其经营的宁远县康济堂大药店销售,造成票货不一致,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货的行为。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将涉案药品销售出去,本案货值金额104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彦波签字认可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李彦波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李彦波签字认可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原件各1份、涉案药品的《销货清单》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数量和金额。

3.李彦波签字认可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李彦波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原件各1份、涉案药品的《销货清单》复印件3份 ,执法人员扣押的涉案药品现场拍摄的相关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属实。

4.李彦波签字认可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李彦波微信帐号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及同意接受我局以即时通讯软件的方式送达电子文书。

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市监罚告〔2024〕 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宁远县康济堂大药店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步长®脑心通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及违法所得,给予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值未达到5000元,并且未销售出去,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三)项“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应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步长®脑心通胶囊36盒;

2.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圆(¥8000.00)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款项汇至宁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宁远支行,户名:宁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85071052506750)。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4 月 3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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