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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食药工质监案处字﹝2018﹞106号:宁远县药材公司桐山舜皇大药房
  • 发布时间:2022-07-20 17:22
  • 来源: 信用永州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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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药材公司桐山舜皇大药房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食药工质监案处字﹝2018﹞106号
被处罚对象类别: 企业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126L10996174Q
法定代表人名称: 张利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远县药材公司桐山舜皇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合格品销售区柜台上正在销售的①“KDL”一次性使用胰岛素笔配套用针,外包装标注: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150912号;规格:0.25*5mm/31G;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402;共3盒。②“诺和针”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丹麦诺和诺德公司;国械注进20163152061;生产日期2017.03;共10盒。宁远县药材公司桐山舜皇大药房无经营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已违反了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没收未销售的①“KDL”一次性使用胰岛素笔配套用针3盒、②“诺和针”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10盒;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圆整(6000.00);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0.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11
处罚机关: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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