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五龙山瑶族乡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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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盖章):五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 1 | 对工贸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 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3家工贸企业,石家洞依轩制衣厂、宁远县祥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五龙山风电场,抽查对象比例100%。 |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评估等级等制度及相应台账记录; 3、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履行职责记录情况; 4、有关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 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7、依法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8、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 以及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1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 12、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评定与运行情况; 13、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含职业卫生现状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作业人员健康体检); 14、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 1、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2、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3、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5、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8、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账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9、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账一致性情况; 10、隐患排查治理、 自查自纠的台账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1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不少于4次 | 宁远县应急管理局、五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 | 否 | ||
| 2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1家五龙山瑶族乡石祥周燃气代充点,抽查对象比例100%。 | 一、经营资质与许可 1、证照核查: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取得有效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并核查其实际经营活动(如燃气种类、供应方式、供气区域)是否与许可证内容一致。 2、合规经营:检查是否存在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许可证的行为,或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充装安全与操作规范 1、充装行为:严格检查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未经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等违规行为。 2、过程控制:核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并如实、完整地记录检查情况。 3、信息化追溯:检查是否建立并有效使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充装信息(如气瓶编码、充装日期、充装人员等)是否能实时、准确地上传至信息化系统。 三、设备设施与站区安全 1、特种设备管理:检查储罐、压力管道、加气机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了使用登记,其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2、安全附件:核查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气体泄漏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消防器材等是否按规定配置、定期校验且运行正常。 3、站区管理:检查储罐区、充装区等重点区域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视频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按规定保存录像。 四、产品与气瓶管理 1、气源质量:检查企业采购的液化石油气等气源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索取和查验气体质量检测报告。 2、气瓶标识:检查充装后的气瓶是否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和警示标签,标签信息(如充装单位、气体名称、充装日期、警示语等)是否齐全、规范。 3、储存安全:检查是否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问题。 五、人员与制度管理 1、人员资质:核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充装作业等“三类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 2、制度建设: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完整的设备设施台账。 3、应急管理:检查是否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和定期组织演练。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不少于4次 | 宁远县城管局、五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 | 否 | ||
| 3 | 对烟花爆 竹零售经营门店的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 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 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 、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 、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法律法规。 |
3家烟花爆竹零售店,石循竹烟花爆竹零售店、杨艾云烟花爆竹零售店、赵祥春烟花爆竹零售店,抽查对象比例100%。 | 一、经营资质与许可 1、 核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并悬挂在醒目位置。 2、 检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储存限量等是否与实际一致,严查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等行为。 3、 确认主要负责人是否持有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储存与销售行为 1、储存安全:检查店内烟花爆竹的存放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核定的限量,产品堆放是否整齐、稳定,高度是否超过2米。 2、场所规范: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将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混用的现象,确保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完全物理隔离。 3、销售行为:检查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或存放烟花爆竹(即“出店经营”),是否与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三、安全设施与环境 1、检查是否配备符合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并确保其压力正常、取用方便。 2、核查电气线路是否按规范穿管敷设,开关、灯具是否为防爆型,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现象。 3、检查经营场所是否张贴“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产品合规性 4、核查销售的产品是否为合法渠道购入,产品外包装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 5、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以及超标违禁、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 四、人员与管理 1、检查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2、检查是否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台账与记录 1、检查进货台账、销售记录、产品配送单等是否完整,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流向清晰 2、检查日常安全检查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2 | 宁远县应急管理局、五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 | 否 | ||
| 4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 >的通知》 (食安委发〔2022〕7号第一条第三款 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包保C级主体。C级主体原则上包括:微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小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用餐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等 。 第一条第四款 村(组、社区)干部包保D级主体。D级主体原则上包括:微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 业,用餐人数2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 |
9家D级食品生产经营者:宁远县五龙山瑶族乡中心学校、宁远县五龙山瑶族乡中心幼儿园、宁远县农掌柜农产品店、宁远县家礼商店、宁远县新农夫土特产店、宁远县蔡保秀商店、宁远县融通商店、宁远县飞翔商店、宁远县赵小云商店,抽查对象比例100%。 | (一)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1.推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食品安全员。 2.推动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 3.推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员守则》。 4.推动建立健全“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5.推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6.推动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抓好常态化防控 1.抽查“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台账。 2.抽查进货查验、过程控制、 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 3.推动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和人员卫生。 4.推动严格执行保质期标识等规定,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推动不得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虚假宣传。 6.推动学校、幼儿园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7.推动餐饮服务单位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8.推动及时整改监管部门指出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 9.推动及时处理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10.推动建立落实问题食品下架召回制度。 (三)强化应急处置 1.推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处置措施。 2.推动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 3.推动配合监管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 1.推动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培训。 2.推动对食品安全员开展考核。 3.推动主动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 4.推动学校、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将相关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不少于4次 |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 | 否 | ||
| 5 | 对村民自 建房领域 内消防安 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湖 南省城镇村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辖区内村民 | 1、村民自建房领域内,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损 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安全、逃生、灭火救援,不及时消 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2、村民自建房领域内,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3、村民自建房领域内,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4、在城镇村民住宅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为电动车充电;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自连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私自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在住宅内为电动车充电的违法行为。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不少于4次 |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五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 | 否 |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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