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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水市镇人民政府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发布时间:2026-03-31 11:20
  • 来源: 宁远县水市镇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宁远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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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水市镇人民政府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水市镇人民政府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工贸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辖区内企业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评估等级等制度及相应台账记录;
3、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履行职责记录情况;
4、有关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7、依法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8、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1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
12、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评定与运行情况;
13、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含职业卫生现状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作业人员健康体检);
14、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
1、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2、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3、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5、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8、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账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9、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账一致性情况;
10、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账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1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2、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2026年1月至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每年不少于2次 宁远县应急管理局、宁远县水市镇人民政府
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通知》(食安委发〔2022〕7号第一条第三款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包保C级主体。C级主体原则上包括:微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小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用餐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等。
第一条第四款村(组、社区)干部包保D级主体。D级主体原则上包括:微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用餐人数2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                  
辖区内企业 (一)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1.推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食品安全员。
2.推动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
3.推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员守则》。
4.推动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5.推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6.推动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抓好常态化防控
1.抽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台账。
2.抽查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
3.推动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和人员卫生。
4.推动严格执行保质期标识等规定,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推动不得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虚假宣传。
6.推动学校、幼儿园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7.推动餐饮服务单位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8.推动及时整改监管部门指出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
9.推动及时处理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10.推动建立落实问题食品下架召回制度。
(三)强化应急处置
1.推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处置措施。
2.推动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
3.推动配合监管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
1.推动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培训。
2.推动对食品安全员开展考核。
3.推动主动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
4.推动学校、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将相关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2026年1月至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每年不少于2次 宁远县市场监督局、宁远县水市镇人民政府
3 对烟花爆竹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辖区内企业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照的情况;
(2)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依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自主实施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26年1月至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每年不少于2次 宁远县应急管理局、宁远县水市镇人民政府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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