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远县鲤溪镇人民政府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填报单位(盖章):鲤溪镇人民政府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 1 | 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检查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第二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全镇20家烟花爆竹零售店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包括: 1.零售店是否按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设置。 2.是否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3.是否存在许可证载明的零售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4.是否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警示标志。 |
全年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镇应急办 | 否 | ||||
| 2 | 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宁远县依轩服饰有限公司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 3.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落实 |
2026年2月 2026年9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镇应急办 | 否 | ||||
| 3 | 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宁远县永昌建材有限公司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 3.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落实 |
2026年2月 2026年9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镇应急办 | 否 | ||||
| 4 | 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宁远县众森蜡烛厂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 3.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落实 |
2026年2月 2026年9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镇应急办 | 否 |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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