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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远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发布时间:2020-08-01 11:21
  • 来源: 宁远县发改局
  • 作者: 佚名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 字体【      】
(截至2020年7月)
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序号 部门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立项

级次

政策依据 备注
外事

侨务

1 1、认证费(含加急) 中央 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湘发改价费〔2016〕545号  
    2 2、签证费 中央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湘发改价费〔2016〕545号  
      (1)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各国家机关收取的)      
      (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教育 3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中央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湘发改价费〔2015〕649号,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4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中央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5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中央 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6 4、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含广播电视大学) 中央 财教〔2013〕19号,教财〔2006〕2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湘价教(2014)92号,湘发改价费〔2016〕558号,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湘发改价费〔2016〕794号,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湘发改价费〔2018〕99号,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湘财税〔2020〕4号  
公安 7 1、证照费 中央 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湘财综〔2010〕15号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居留许可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②永久居留申请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③永久居留证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④出入境证   公通字〔1996〕89号  
      ⑤旅行证   公通字〔1996〕89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①居民户口簿      
       ②户口迁移证件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含临时身份证、遗失损毁补证)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财税〔2018〕37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8 2、外国人签证费 中央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9 3、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中央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  
自然

资源

10 1、土地复垦费 中央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11 2、土地闲置费 中央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12 3、不动产登记费 中央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13 4、耕地开垦费 中央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湘财综〔2015〕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住房城

乡建设

14 1、污水处理费 中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  
    15 2、城镇垃圾处理费 中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发改价格〔2007〕1729号,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  
    16 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中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  
交通

运输

17 1、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央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  
工业和

信息化

18 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中央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水利 19 1、水资源费 中央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价费字〔1992〕181号,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湘财综〔2018〕40号  
    20 2、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央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  
卫生

健康

21 1、预防接种服务费 中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财综〔2016〕48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22 2、疫苗储存运输费 省级 国务院令第668号,湘财综〔2016〕48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财税〔2020〕17号  
    23 3、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省级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 自2020年7月1日起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24 4、鉴定费 中央    
      (1)医疗事故鉴定费 中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湘财综〔2016〕48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中央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财综〔2016〕48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中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财综〔2016〕48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25 5、社会抚养费 中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湘财综〔2016〕48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人防 26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央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湘财综〔2015〕5号,计价格〔2000〕474号,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财税〔2019〕53号  
十一 法院 27 1、诉讼费 中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湘价费〔2007〕154号,湘价费〔2012〕80号,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十二 市场

监管

28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湘财综〔2017〕16号,湘发改价费〔2018〕395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湘财税〔2020〕7号,国市监注〔2020〕38号
29 2、药品注册费 中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湘财综〔2016〕37号,湘价费〔2007〕157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1)补充申请注册费      
      (2)再注册费      
      (3)加急费      
    30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中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湘财综〔2016〕37号,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加急费      
十三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31 1、劳动能力鉴定 省级

湘价函〔2013〕24号,

湘发改价费〔2018〕224号

 
    32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省级 湘发改价费〔2018〕224号  
      (1)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2)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3)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33 3、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 省级 湘财综〔2015〕38号,

湘发改价费〔2018〕224号

 
十四 文化

旅游

34 1、补办导游人员证书 省级 湘发改价费〔2018〕458号  
十五 各有关

部门

35 1、考试考务费 中央 《湖南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收费标准见各执收部门系统文件

 
备注:1、本清单不含中央部门和单位在我县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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