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市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拟对本县逾期、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相关业户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有效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至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地址:新党校)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经营业户、车辆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合法手续之前不得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特此公告。
附件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超过180天经营业户明细
附件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但超过 180天户下无营运车辆经营业户明细
宁远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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