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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宁远县爱林路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5-04-28 16:33
  • 来源: 宁远县自然资源局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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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函[202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远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宁远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宁远县舜陵街道爱林路项目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宁远县爱林路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所涉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宁远县舜陵街道爱林路项目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与构筑物等(具体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宁远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人,宁远县自然资源局为征收部门。宁远县人民政府组织以下单位具体实施征收工作:舜陵街道办事处、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宁远县人民政府网公布的《宁远县爱林路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网址:http://www.nyx.gov.cn/

五、方案施行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其他事项:1.本通告公示期为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28日。2.多数人认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在通告期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3.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本通告告知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宁远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拟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宁远县爱林路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25428


宁远县爱林路建设项目范围内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宁远县爱林路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地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远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一)项目名称:宁远县爱林路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所涉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宁远县舜陵街道爱林路项目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与构筑物等(具体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人、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人:宁远县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单位:宁远县自然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舜陵街道办事处、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

三、征收签约期限

(一)调查登记期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68。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子80/㎡的奖励。

(二)征收签约期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630日。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的奖励。

(三)房屋腾空期限:2025720前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的奖励。

四、补偿安置

按照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远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4]4号)执行。应安置人员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孙子(女)等,不包括暂住、寄住和投靠人员。其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依法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村医保、失地农民社保等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员。

(一)货币补偿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评估价补偿。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25.2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二)安置房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评估价补偿。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60㎡(含公摊面积)的成本价确定安置房面积。

3、房屋安置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规定承担。

(三)集中迁建安置。

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可以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给予集中迁建安置,安置地由县舜源集团负责三通一平,舜陵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

五、征收程序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二)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报送宁远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开展房屋测绘、评估并公示;

(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五)少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六)被征收人不领取征收补偿款的,征收实施单位将依法向公证处提存;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或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宁远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责令被征收人腾出土地;逾期仍不腾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及时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征收档案。

(八)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交征收实施单位;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拆除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六、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1、实行货币安置的,按2000//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标准为1000//月。

2、实行安置房安置或集中迁建安置的,按2000//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000//月。安置房安置的补助为24个月,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提供现房安置的,只补助6个月。集中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未交付安置地的,按原标准再补助12个月;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未交付安置地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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