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新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昕伦):
经查,2020年7月17日,你公司经公开报价竞得宁远县九嶷大道与明德路交汇处东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0年7月31日,你公司与宁远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311262020B00310),该宗土地总面积50994.38平方米,用途:其他商服用地,土地出让价款186000000元。约定动工日期为2022年1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25年1月28日,现超出规定动工开发期已逾1年7个月,至今未开发建设,仍处于闲置状态,闲置原因是自身原因。
以上事实,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你公司提供的闲置土地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宁远县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九条之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批准取得的项目用地50994.38平方米构成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联系人:周辉
联系电话:0746-7237625
宁远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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