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闲置土地认定书 (宁自然资闲认字〔2023〕20号)
  • 发布时间:2023-08-04 09:54
  • 来源: 宁远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 字体【      】

宁远县新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昕伦):

你公司经宁远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311262020B00150)批准使用的位于宁远县园丁路与印山公园旁,面积为47304.6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批准用途为其他商服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为2021921日,竣工日期为2024920日,现超出规定动工开发期已逾111个月,至今未开发建设,仍处于闲置状态,闲置原因是自身原因。

以上事实,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你公司提供的闲置土地说明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宁远县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九条之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批准取得的项目用地47304.64平方米构成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联系人:周辉    

联系电话:0746-7237625

宁远县自然资源局

202384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