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新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昕伦):
你公司经宁远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311262020B00150)批准使用的位于宁远县园丁路与印山公园旁,面积为47304.6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批准用途为其他商服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为2021年9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24年9月20日,现超出规定动工开发期已逾1年11个月,至今未开发建设,仍处于闲置状态,闲置原因是自身原因。
以上事实,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你公司提供的闲置土地说明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宁远县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九条之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批准取得的项目用地47304.64平方米构成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联系人:周辉
联系电话:0746-7237625
宁远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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