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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3-23 15:29
  • 来源: 宁远县政府办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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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26〕1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25〕5号)精神,为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普查对象是在宁远县辖区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二)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三)普查范围。主要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四)普查时间。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主要包括准备、现场登记、数据处理及发布、资料开发应用四个阶段。

1.普查准备阶段(2025年至2026年)。主要是做好普查通知印发,普查机构组建,普查方案研制,普查综合试点,普查经费和物资落实,普查宣传动员等各项准备工作,统筹开展遥感测量,普查区划分、“两员”选聘、清查摸底等调查工作。

2.现场登记阶段(2027年1月至5月。主要是开展入户普查登记、数据上报、比对复查等工作。

3.数据处理及发布阶段(2027年6月至12月。主要是开展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分析评估、对外发布。

4.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28年至2029年。主要是建立普查数据库,深度开发普查资料,进行普查总结。

二、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宁远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专班,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远县调查队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市监局、县文旅广体局、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远调查队、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分管领导为成员,工作专班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部署以及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由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任务完成后,工作专班自动撤销。

(二)强化协同配合。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宁远县调查队共同牵头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宁远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专班相关单位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全面做好宣传动员、清查摸底、现场登记等工作。其中,经费保障方面,由县财政局协调负责;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由县发改局协调负责;宣传动员方面,由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远调查队、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文旅广体局协调负责;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资料清单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扎实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乡镇(街道)要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配备高素质的普查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经费保障

宁远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县级财政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或年度预算调整,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坚持厉行节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质效。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筑牢数据质量。坚持把数据质量第一原则贯穿普查工作全流程、各环节,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经得起检验。构建全流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数据比对核查,确保普查数据有据可查、有源可溯。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加强对普查数据存储、传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坚决防止失泄密问题发生。

(三)加强宣传引导。结合普查重要节点,精心策划宣传方案,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农业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提高普查对象的知晓度、参与度,为普查顺利入户登记创造良好社会条件。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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