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的公示
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湘办〔2023〕12号)要求,拟对第二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的“生态环境执法和监测系统队伍综合能力不强,结构性‘缺人’比较突出,监测能力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不到位,执法力量薄弱,环境监管信息化、科技化水平不高,相关仪器装备及车辆未得到有效保障,部分县级监测站不具备执法和应急监测能力,监测时效性和有效性难以保证”整改工作进行销号。现将该项整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生态环境执法和监测系统队伍综合能力不强,结构性“缺人”比较突出,监测能力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不到位,执法力量薄弱,环境监管信息化、科技化水平不高,相关仪器装备及车辆未得到有效保障,部分县级监测站不具备执法和应急监测能力,监测时效性和有效性难以保证。
二、整改目标及完成情况
整改目标: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和监测队伍综合能力建设,解决结构性“缺人”和经费保障问题,提高监测时效性和有效性。
完成情况:该问题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达到整改目标。
三、整改措施及具体落实情况
1.2024年,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加大对本系统执法队伍和监测系统队伍业务实训,提升两支队伍的综合业务能力。
2.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针对结构性“缺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科学制定解决措施并加强汇报。在生态环境系统的事业单位招聘和公务员招录工作中,争取上级指导和支持。同时,争取在系统内外调剂使用工作人员。
3.分析研究执法及监测能力建设存在的困难、问题和需求,及时向上级汇报,有计划、有步骤提升执法和监测队伍综合能力。
整改落实情况:
1.强化业务培训,全面提升队伍综合素质。为切实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的能力水平,积极组织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及单位自行开展的相关培训学习。2024年、2025年连续两年集中开展业务培训,执法人员通过集中学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案件办理流程、行政处罚程序、执法文书规范制作及现场执法技巧等内容,在执法检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和文书制作等方面更加规范,案件办理质量明显提升。自2024年以来,共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3起,行政处罚47件,处罚金额183万元,移送公安3件,查封扣押3件,免罚3件,执法队伍在执法检查、案件办理等方面更加规范高效。监测人员通过系统学习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质采样与分析方法、应急监测响应流程以及实验室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等内容,在采样布点、仪器操作、数据审核和异常数据识别等关键环节更加熟练精准,监测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显著增强,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近年来,宁远县国控、省控断面地表水均达到Ⅱ类,其中水市水库达到Ⅰ类标准,水质优良比例100%,2024年我县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全省第7;2024年空气优良率为96.2%;境内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100%,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稳定;全县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安全保障有效。
2.优化队伍结构。针对结构性“缺人”问题,通过内外调剂,优化整合现有编制,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逐步解决结构性“缺人”问题。针对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目前编制情况,积极向市生态环境局汇报,通过人员调剂和系统内外协调等方式,优化执法和监测力量,充实执法和监测队伍。
3.强化能力建设保障。一是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4年版)》要求,在执法方面投入资金50多万元,配备无人机2台、执法记录仪20台、执法包2套、执法车1台,2023年经省厅验收合格,成功创建为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示范单位和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机构。二是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考核细则〉的通知》(湘环办〔2022〕152号)要求,持续加大我县监测站能力建设力度,近三年共投入120万元用于监测设备采购。目前,宁远生态环境监测站现有标准化实验室面积共530平方米,监测仪器设备77台(套)。监测站现有在编在岗人员13人,所有人员均取得省级考核持证上岗,全员监测持证达225项次,具备现有资质水、气、声现场采样能力和基本分析能力,满足人员考核要求。具备可开展环境监测资质认定项目47项,其中水类37项、气类5项、噪声类5项,监测能力达到省丙级站考核要求。
四、销号验收情况
根据工作要求,经永州市委编办、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销号验收,认为该问题整改措施已落实,整改目标已达到,符合整改销号标准,现进行销号公示。
公示时间:2026年1月19日-1月23日
联系电话:0746-7233242,地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反映。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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