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根据《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州市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全县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宁远县桃子坞九疑南路二店所销售的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这1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积极整改。截至案发,未收到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




湘公网安备:4311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