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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检不合格大米经营环节核查处置公示
  • 发布时间:2026-01-16 10:59
  • 来源: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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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23日,按照永州市实施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计划有关要求,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对宁远县琵琶学校经营使用的瑶家米(大米)(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2025-09-1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宁远县好放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等级:籼米一级,执行标准:GB/T 1354),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431100550530469ZX。
    经检验,宁远县琵琶学校经营使用的瑶家米(大米)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 《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3日,瑶家米(大米)生产厂家(宁远县好放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上述不合格的瑶家米(大米)复检。经复检,“碎米(小碎米)”项目仍为不合格。
    该批次不合格的瑶家米(大米),生产、经营环节已向管辖的部门及时交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彻查问题原因,全面整改,并对相关单位、企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现将经营环节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经查,宁远县琵琶学校经营以只符合国家三级标准的大米充当一级大米进行加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涉案产品,违法行为轻微能及时改正,且系初次违法,另没有收到该学校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投诉或造成人身损害的反馈,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秉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本局决定对宁远县琵琶学校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要求其单位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管理增强主体责任意识。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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