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根据《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州市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全县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
经检验,湖南省宁远县第一中学所使用的新鲜长豆角(豇豆)中“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向管辖的部门及时交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彻查问题原因,全面整改,并对相关企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第一中学采购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新鲜长豆角(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进货票据,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至案发时止未接到关于消费者因食用上述批次不合格的新鲜长豆角(豇豆)后发生不良反应等相关投诉。当事人的违法情形不存在主观上的违法故意,在购进新鲜长豆角(豇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我局及时对当事人进货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进行跟踪溯源处置。
综上所述,湖南省宁远县第一中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鲜长豆角(豇豆)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湖南省宁远县第一中学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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