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国抽系统中收到抽检1批次食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这1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2024年9月5日,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宁远县明德湘南学校使用的家常米(大米),经抽样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索证索票齐全,所涉及货值金额不大,造成影响危害较小,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家常米(大米)”在检验报告送达之前已无库存,不存在没收食品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已溯源到宁远县好放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理。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