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推进我县2024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2024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湘农发〔2024〕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思路
以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为目标,坚持当前和长远结合, 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产业布局、市场需求和基础条件等因素,重点支持鲜活农产品主产村、特色农产品优势村;财政适当给予补助,金融联动支持,主体积极参与,采用先建后补的形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立足各地实际,规范实施过程,完善标准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综合利用,建立联农带农机制,提升生产经营效益。
二、建设任务
支持我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的田头市场建设,明显提升鲜活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能力,显著降低鲜活农产品产后损失率;全面增强经营主体商品化处理能力,大幅提高鲜活农产品附加值;全面促进产地冷藏保鲜信息化与品牌化水平;更加顺畅产销对接,明显增强主体服务带动能力,大幅提升“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能力。省财政从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中安排我县250万元,绩效目标任务要完成5个及以上,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建设类型和规模,新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项目。
三、建设内容
(一)实施范围。重点围绕蔬菜、水果,兼顾薯类、食用菌、茶叶、中药材等地方优势特色品种。
(二)实施主体。优先支持县级(含)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所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实施主体”)。
(三)补助标准。补助比例,按一般县≤30%标准执行。补助资金,按净库容×指导价格(或总造价,取两者较低者,见附件1)×补助比例核算。单个实施主体历年来累计享受补助的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数量不得超过4个,补助资金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我县今年5个及以上实施主体补贴总金额不能超过省厅拨付我县的250万元。
(四)冷库类型。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设施类型和规模。
预冷库:为采收的新鲜水果和蔬菜(冷敏类和要求缓慢降温的果蔬除外)在贮藏、运输或加工前迅速去除田间热和呼吸热,建设土建式或组装式预冷建筑(构)物。
节能型机械冷库:包括高温冷藏库(-2℃-16℃)和低温冷 藏库(-15℃-25℃)两种,高温库一般用于果蔬贮藏,低温库适用于速冻蔬菜贮藏。可新建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的冷库,也可将闲置的房屋、厂房等改建为冷库。
节能型气调贮藏库: 在呼吸跃变型果蔬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通风贮藏库:在马铃薯、甘薯、山药、大白菜、胡萝卜、生姜等耐贮型农产品主产村,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四、实施程序
遵循自主申报、自主选择、自主建设的原则,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建设规模和承建商目录。
(一)编制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具体操作指南,及不同类型、不同库容冷藏保鲜设施的建设投资标准。
(二)组织项目申报。及时发布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补助控制标准、申报起始日期、操作程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并组织有申报意向的主体,按程序将相关项目纳入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在申报工作启动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申报时间、方式内容、投诉咨询等相关事宜,切实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实施主体不得借用他人资质申报,并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格对实施主体的用地(用地手续齐全、地面平整)、用电、主体等级等关键环节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向社会公示审批通过的项目和实施主体名单,对未通过审核的主体及时给予反馈。
(三)推进项目建设。加强对承建商的管理,按相关要求对承建商进行审核备案,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实施主体自主选择已备案的承建商须按《湖南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技术方案》的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自主购置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承建商和实施主体承担相应的安全建设运营主体责任。
(四)组织开展验收。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执行省厅验收标准及方案,经市州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审定,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实施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保留好合同、用工名单与支付劳务费用详单、设施设备采购与收货清单、合法票据、照片(项目实施前、中、后参照物相同)与视频等各项原始凭证,作为验收的佐证材料。实施主体完成项目建设后,携带验收资料(见附件3)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聘请行业专家共同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及兑现情况等开展核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验收工作,并现场签署验收意见(见附件4)。
(五)强化监督调度。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加强申报、立项、建设、验收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适时督导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根据实施进展及时开展现场督查指导。要充分发挥湖南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六)及时兑付补助。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按照衔接资金有关要求,按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及时向验收合格的实施主体发放补助资金,并予以公示。
(七)规范资产管理。县乡村三级要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求,建立三级帮扶资产管理台账,按年度在全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填报分类确权数据。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全部确认为到村类经营性帮扶资产;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各方投资额度进行确权。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督促指导项目产权所有者科学合理制定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并确保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有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股。领导小组要切实做好项目培训、申报、资格审查、备案登记、公示、建设实施、审核验收、资金兑付等工作,积极引导实施主体不断提高设施综合使用效率,防止大面积闲置或废弃。
(二)提供政策支持。加大用地支持,切实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将与生产直接关联的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鼓励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将村集体闲置房屋、废弃厂房或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于设施建设;加强与电力部门沟通,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推动加大供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投入力度。在产权明晰、合理确定合作方式和收益分配的基础上,鼓励实施主体与批发市场、商超零售、邮政快递、电商平台等企业开展运营合作。
(三)强化金融服务。积极争取地方专项债用于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积极协调推动将项目建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支农小额贷款再贴息等优惠信贷支持范围,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贷流程。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专门信贷产品,协调相关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应担尽担”。实施主体和承建商之间的合同款项必须“公对公”转账支付,鼓励建立共管账户。
(四)做好风险防控。县农业农村局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廉政教育,压实实施主体、承建商直接责任,严格验收程序,确保建设质量。要逐一查找梳理风险点,针对性地制定防控举措,坚决查处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对发生问题的要严肃查明情况,按规定抄送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加强实施主体信用管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
(五)推动信息化建设。通过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组织实施在主体采取自动传输为主、手工填报为辅的方式,全面监测报送产地鲜活农产品产地、品类、交易量、库存量、价格、流向等市场流通信息和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贮藏环境信息,坚持项目实施情况,为宏观分析提供支持。要充分发挥好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数据,加强分析与预警,指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销售。
六、加快工作进度
(1)6月16日-7月30日组织申报。在申报工作正式启动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申报相关事宜,组织建设主体下载相关申报系统,及时准确开展申报工作。申请主体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超过申报时间不再接受主体申报。
(2)8月1日-10月30日开展建设。申报成功的实施主体要在11月初之前完成设施建设。实施主体自主选择已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承建商,按《宁远县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技术方案》要求,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及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实施主体对建设的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承建商和实施主体承担相应的安全建设运营主体责任。
(3)11月1日-11月10日组织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保留好合同、用工姓名与支付劳务费用详单、设施设备采购与收获清单、票据、照片(项目实施前后参照物相同)与视频等各项原始凭证,作为验收的佐证材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成设施建设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实施主体兑付补助资金,并公示设施补助发放情况。
(4)11月10日-11月18日组织报送。11月1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与绩效评价。11月18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