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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2年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2023-07-10 10:54
  • 来源: 应急管理局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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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2年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湖南省先后遭受洪涝、地质、风雹、雪灾等自然灾害26次,全省14个市州均不同程度受灾,给人民群众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扎实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精心谋划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要认真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 “党委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群众自救、社会互助”工作原则,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一手抓受灾群众生活安置,一手抓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确保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二、总体目标

今年全省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资金管理规范;确保202212月底前基本完成灾后重建任务,春节前倒损住房群众入住新居或安全住所;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受灾地区社会稳定和谐。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保障民生。要把尽快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放在首位,重点安排好重灾乡镇、边远山区以及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优抚对象、孤残儿童、倒房群众、因灾致贫等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查核灾情,精准救助。各地要进一步核实灾情,按照建档立卡特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贫困残疾人户、一般困难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完整的台账信息,做到一户一档,为恢复重建和精准救助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经济、实用、安全为主,结合新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实行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相结合,适当引导居住在灾害多发区域、危险地带倒房群众向集镇新村转移,努力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以自救为主、补助为辅,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动群众,形成恢复重建工作合力。

(五)公示公开,加强监管。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要依托“互联网+监督”平台,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防优亲厚友、“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发生。

四、主要任务

(一)认真做好查灾核灾和灾情上报工作

1.加强灾情核查。各级应急部门要派出工作组,逐村逐户核查灾情,准确掌握灾情和受灾群众生活状况,摸清受灾群众倒损住房、需要救助情况,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要在2022815日前将所辖县市区紧急转移需救助人口、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及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收集汇总后统一上报到省应急管理厅。

2.加强灾情会商。各地依托减灾委,尽快组织应急、民政、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电力、气象等部门会商,实行灾情数据归口管理,及时汇总,逐级上报。

3.加强灾情评估。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对重大灾情过程开展评估,省应急厅适时组织开展全省灾情评估,确保灾情数据准确。

(二)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1.及时发放救灾款物。要加强救灾款物调拨,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干净水喝,有基本医疗服务

2.做好过渡期安置工作。灾情稳定后,要尽快引导受灾群众回归家乡、重建家园。对因灾造成的孤儿和孤老要送福利院或敬老院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受灾群众,应组织以投亲靠友为主,集中安置为辅,通过当地政府使用廉租房和学校、村部、敬老院等闲置房、出资租赁当地农民闲置房、搭盖简易房等方式,安排临时安全住所。

3.严格落实补助标准。对应急期需政府救助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帮助解决临时生活困难,时间不超过15天;应急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20元左右的标准补助,时间不超过3个月,3个月后仍需救助的申请低保救助。

(三)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1.补助对象。因今年自然灾害造成唯一居住的住房倒塌,或主体结构损坏且需要建房的困难受灾群众。

2.补助标准。原则上对困难重建户按每户不低于2万元标准补助对一般损房困难户,按不低于每户2000元标准补助。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应该提高标准、重点保障。

3.资金管理。补助资金按建房进度,通过银行打卡发放给农户。对恢复重建统一组织施工的,补助资金额度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

4.工作程序。灾后重建实行项目管理,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1)对象确定。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确定重建对象(附件1)。并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具体建房要求、补助标准和开工、竣工时间。重建对象确定后原则上不能变动,退出重建的必须有本人或者村组(社区)的书面声明。

2科学规划。实行统分结合,以分散建房为主,以集中建房为重点,鼓励探索其他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模式(如购房、租房等)。集中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不得在行蓄洪区、河道、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同时向上一级应急部门报备。鼓励水利、交通、农业等领域给予受灾地区倾斜支持。

3)合理设计。坚持实事求是,体现地方特色,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引导倒损恢复重建户先建基本住房,便于以后扩建。

4)质量保证。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为倒损恢复重建户提供必需的技术支持,保证建房质量和安全。

5)档案管理。建立重建户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实行十要件管理:公文类(2 要件),倒房重建实施方案、补助资金下拨文件;资料类(6要件),倒房户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附件2)、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民主评议记录、张榜公示资料、倒房户台账、补助款发放花名册;照片类(2 要件),倒房户倒房照片、新建房屋照片。

6确保进度。各级应急部门要抓紧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及时向省里报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计划(附件3,明确重建任务数量、分类情况和完成时限,省里将以此作为分配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和考核验收的依据。县市区的重建计划需91日前上报到市州,市州汇总后910日前上报到省厅。10月份开始,市州每月定期上报进度(附件4),省厅定期通报。任务完成后,及时统计上报资金发放情况(附件5)。

(四)加强救灾资金监督管理

1.严格程序发放。各地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打卡)发放程序发放救灾资金,严禁滞拨、缓拨、截留挪用、挤占私分。

2.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开展专项检查,适时通报,发现重点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五)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参与

1.抓好巨灾保险理赔。各级应急部门尤其是实施农房倒塌、农业巨灾保险县市区,要联合财政、人保等部门,尽快对因灾死亡、农房倒塌、农业巨灾理赔到位,切实维护受灾群众利益。

2.加强救灾捐赠监管。通过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广泛开展募捐活动,重点支持重灾区灾后重建工作。强化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主动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跟踪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灾后重建任务较重的市、县要成立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领导任组长,应急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同心协力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各受灾市县应急局也要及时成立工作班子,科学制定生活救助和灾后重建方案,确保责任落实。

(二)整合政策资源。各级应急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需要。要加强部门协调,将灾后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搬迁、国土避灾搬迁、移民搬迁等政策整合起来,减免因灾重建户建房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尽可能简化手续,减轻受灾群众负担。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要抓好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监管,加快工作进度。省厅将适时对各地报灾核灾、救灾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如有不实,严肃追责。

附件: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2.湖南省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

3.湖南省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

4.湖南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

5.湖南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     


附件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一) 本人申请。因灾倒损住房的受灾人员本人向村民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提名。

(二) 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 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损、需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 评议。

(三) 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审核。

(四) 乡镇审核。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 乡镇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完成核定工作。乡镇根据核查结果,对住房倒损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五) 县级审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乡镇上报后, 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并组织建立倒损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档案。

附件2

    湖南省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

基本

情况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家庭住址

重建形式

集中重建£

分散重建£

    £

家庭类别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②低保对象         £            ③残疾人家庭       £         ④低收入家庭       £        ⑤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⑥其它             £

重建面积

       m2

重建房屋结构

房屋倒塌、严损时间

      

个人申请书

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特申请恢复重建。

申请人签名:                          

村(居)

审核人签名: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县级应急管理局

审批意见

审核人签名:                       























附件3

湖南省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市(州)           市、区应急局                                                        单位:人、间

序号

家庭情况

房屋倒损情况

备注

户主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

户主联系方式

家庭类型

家庭人口

家庭住址

住房间数

房屋结构

受灾时间

灾害种类

倒塌住房间数

严重损坏住房间数

一般损坏住房间数

是否为唯一住房

是否需要恢复重建

备注:具体指标释义参见《自然灾害情况调查统计制度》。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4

湖南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市(州)           市、区应急局                                                  单位:户、间、万元

市州

县市区

倒房重建情况

损房修复情况

资金投入情况

需重建数量

已开工

已竣工

需修复数量

已修复

合计

中央
财政

省级
财政

以下
财政

其他
(含救灾捐赠)

户数

间数

户数

间数

开工率(%)

户数

间数

竣工率(%)

户数

间数

户数

间数

修复率(%)

 

 

 

 

 

 

 

 

 

 

 

 

 

 

 

 

 

 

 

 

 

 

 

 

 

 

 

 

 

 

 

 

 

 

 

 

 

合计

 

 

 

 

 

 

 

 

 

 

 

 

 

 

 

 

 

 

注:1.开工率、竣工率、修复率均按户数计算,如无法精确统计间数,可只统计户数;

2.竣工率是指已竣工的户数占需重建户数的比例,开工率是指已开工建设的户数占需重建户数的比例。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5

湖南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市(州)           市、区应急局                                             单位:万户、万元、元/

市、州

县市区

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一般损房修复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发放金额

户均补助标准

发放金额

户均补

助标准

发放户数

发 放

户 数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残疾人家庭

低保对象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或低收入家庭

其他

户 数

户均补助标准

户 数

户均补助标准

户 数

户均补助标准

 

 

 

 

 

 

 

 

 

 

 

 

 

 

 

 

 

 

 

 

 

 

注:根据补助对象的不同类型和身份,补助标准可进一步区分细化明确。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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