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履职依据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60016/2026-50127 发文日期: 2025-12-30 发布机构: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烟花 禁燃禁放
统一登记号: NYDR-2025-00005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宁政函〔2025〕69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5-12-30 15:25
  • 来源: 宁远县政府办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 字体【      】

NYDR-2025-00005

宁政函〔2025〕69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6年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元旦春节期间全省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5〕92号)相关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城区及周边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禁限放区域

(一)禁燃禁放区

1.舜陵街道:舜源社区全区域、泠江社区全区域、舜峰社区全区域、印山社区全区域、莲花社区全区域、和谐村(蔡家自然村)、德源村全区域、富民小区。

2.东溪街道:东溪社区全区域、舜德社区全区域、逍遥岩社区全区域、红岩村全区域、东山村(十里铺自然村、于家自然村)、舜阳村(瓦窑头自然村、东塘新村)、跳墩石村全区域、朝斗坝村全区域、柳塘村全区域、金钩挂小区、惠民小区。

3.文庙街道:文星社区全区域、舂陵社区全区域、欧家村、乐家村、隔洞村、肖家村、鱼桐村(鱼古弄自然村、桐子山自然村)、八竹村(竹子坝自然村、刘家自然村)、福源小区、舜华小区、大种地廉租房小区、三合源村、高新区创业大道、华石盘村。

4.桐山街道:重华社区全区域、宝塔社区全区域、舜源社区全区域、高福村(福家坪自然村、祥文福自然村、高岗头自然村)、星火村(老村屋自然村、鸟立塘自然村)、宝塔脚村全区域、桐山村全区域、五里桥村全区域、崇德村全区域、双福小区、嘉裕小区。

(二)限放区

1.舜陵街道:和谐村(黄金桥自然村、冯家自然村)、兴旺山村。

2.东溪街道:丰熟村(大路脚自然村、昌田洞自然村、周家自然村)、野鹿岗村、鸡公岭村、五里庵村。

3.文庙街道:李家寨村、燕子窝村、金盆形村。

4.桐山街道:下河洞村全区域、幸福村全区域、排楼屋(排楼屋自然村、神尾井自然村、龙头车自然村、围子田自然村、水楼里自然村、拐子塘自然村、邱家自然村、罗家自然村、熊家自然村、冷水洞自然村、黑山岭自然村、季里洞自然村、对门自然村)。

5.仁和镇:仁和兴村、永兴村。

6禾亭镇:禾亭社区(禾亭村)、双龙形村、东垦村。

二、明确禁限放时间

禁放区内全年、全时段、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依法从严加强零售点监管。限放区内,元旦、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立春、元宵节、清明节、中元节禁止燃放。在启动宁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特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较大Ⅲ级响应时,宁远县全域禁止燃放烟花。

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县委宣传、县融媒体中心、县教育局、四个街道等相关单位认真履职,协同联动,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形成禁燃禁放的浓厚氛围;执法部门强化执法查处,形成禁燃禁放的高压态势。

四、党员干部带头示范

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的发生,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五、明确奖惩机制

1.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或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阻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案件提供线索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0746-7236309”应急热线、“0746-7233242”城管热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宁政函〔2025〕2号)同时废止;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