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60016/2025-4724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宁远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集体土地征收 |
统一登记号: | NYDR-2025-00002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宁政发〔2025〕1号 |
NYDR-2025-00002
宁政发〔2025〕1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宁远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2024年11月15日,宁远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全县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宁政发〔2024〕3号)。为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征地矛盾和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征地补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征地补偿标准之外,按第二条的标准增加货币补偿;在中心城区范围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以及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公园、公墓区、道路等公益类项目征收土地,只按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按第二条的标准增加货币补偿。
二、中心城区范围内按被征收土地类别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增加货币补偿,其中:耕地5万元/亩、林地4万元/亩、其他土地3万元/亩。
三、本通知有关政策实施时间从2024年10月21日起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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