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60016/2024-4559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宁远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防火 禁火 |
统一登记号: | 无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宁政函〔2024〕45号 |
宁政函〔2024〕45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限: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地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禁止以下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六)违规炼山、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埂地坡、秸秆、果园杂草等;(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国庆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和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在高火险天气,各乡镇(街道)、森管局、九嶷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九嶷山控股集团、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防火部位和火灾易发多发区域加强巡逻守护,全面排查治理火灾隐患,严防引发火情火灾。各村(社区)要组建5-10人的基层护林员队伍,在进山路口、重点林区、山头、地块等重点部位设卡检查,严禁违规携带火种进山,落实好火源和重点人员管控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六、凡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林业、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或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积极监督举报,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当地人民政府(森林火警电话:119,宁远县森防办:0746-7372238,宁远县林业局:0746-7237911)。
特此通告。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