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60016/2024-4459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宁远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文物普查 |
统一登记号: | 无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宁政函〔2024〕15号 |
宁政函〔2024〕15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
《宁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宁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24〕1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函〔2024〕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县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
普查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复查对象是指在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三普”)中所有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在三普中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技术路线
严格执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
(一)实地调查。县文旅广体局主要负责涉及文物保护利用“六大工程”中的重点项目的专题调查,包括:摩崖石刻、稻作农业起源、革命文物、廊桥(风雨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和传统村落中的文物等专题调查。县文旅广体局负责本县域范围内的文物普查。
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二)审核上报。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市级普查机构审核。市级普查机构审核合格后上报省文物局。
(三)质量抽查。结合统计抽样调查的理论和方法,制定抽查方案,开展抽查样本的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抽查各地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
(四)总结应用。宁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经报请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三、普查任务
(一)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普查准备阶段,全面归集我县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实地调查阶段,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二)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普查准备阶段,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本辖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普查系统预置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实地调查阶段,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统筹用好已有工作基础与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普查实地调查过程中,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三)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文旅广体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县文旅广体局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县文旅广体局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县文旅广体局应当及时登记,报告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文旅广体局及时处理。
(四)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汇总建立宁远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县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五)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县文旅广体局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六)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以全县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宁远县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建立宁远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
宁远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县文旅广体局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四、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二)图件成果。基于普查数据成果,逐级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汇总生成宁远县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三)基础数据。形成宁远县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形成宁远县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编制宁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宁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五)数据库成果。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宁远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五、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此次文物普查从2024年3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第一阶段: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第四次文物普查会议精神及普查相关标准规范,成立县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普查队伍,制定、发布普查实施方案,部署本县文物普查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深入乡村、田野进行实地开展文物调查。走访当地群众收集历史资料。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2025年3月15日前,基本完成全县域实地调查。2025年5月15日前,基本完成全县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登录工作。
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对调查资料整理、汇总、上报。县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整合、汇总并上报市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2026年5月31日前,建立宁远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宁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胡红灯、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曾彩平为组长,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陈明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刘柏华、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党组书记何俊、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局长周秋云为副组长,县委统战部、县人武部、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国资办、县统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以及县考古研究和文物保护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宁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普查工作中的统筹协调与工作指导,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考古研究和文物保护中心),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党组书记何俊兼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要安排分管领导负责本次文物普查对接协调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二)落实经费保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文物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县财政主要承担本地普查机构工作经费、专题调查费、现场检查与会议费、普查成果整理出版费、设备购置费等支出。普查经费由县财政局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普查机构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从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营造宣传氛围。普查宣传建立县级新闻发布会制度,严禁擅自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未经宁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文物普查信息。县新闻媒体及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