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60016/2024-4399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宁远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维稳 |
统一登记号: | NYDR-2024-00001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宁政函〔2024〕12号 |
NYDR-2024-00001
宁政函〔2024〕12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清明期间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通告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缅怀先祖、踏青扫墓的传统节日。为规范祭祀活动,营造文明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清明期间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明期间坚决做到“十不准”,即:不准开展非法聚集活动,不准跨乡村联姓联族聚众扫墓祭祖,不准跨境联姓修家谱,不准聚众派款吃清明,不准制造纠纷械斗,不准因扫墓引发森林火灾,不准挖掘毁坏他人祖坟,不准无理争山、争水、争田、争地,不准毁坏他人住宅、农作物和水利设施,不准乱砍滥伐林木。
二、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带头文明祭祀。倡导文明祭祖,节俭办事,带头禁放烟花爆竹,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宗族派性思想,不得怂恿、支持、参与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和宗族派性活动。否则,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纪严肃处理。
三、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社会治安稳定工作,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从严惩处,对少数不听教育、劝阻,煽动群众聚众扫墓挑起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首要分子,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毁坏公私财物,组织参与械斗,致使人员伤亡,造成严重后果的宗族分子、地痞地霸,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资助、怂恿封建迷信和宗族派性活动构成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检举揭发上述违法行为及违法分子的有功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四、要切实加强清明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危爆物品、非煤矿山、森林防火、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特别要重点防范祭祀活动引发的森林火灾,清明节期间各村要做到有专人看守山头,有专人巡守。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爆物品进山,发现火情,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联系电话:0746-7512350) 。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文明祭祀,切实加强对清明祭祖活动的疏导和管理。驻村干部要提前介入、摸排情况、超前防范,做好值班备勤和包村维稳工作。县直有关单位要密切注意社会动态,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及时做好预防和排查工作,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一旦出现情况,要及时上报,并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尽快平息事态。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