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60016/2023-4101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宁远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森林防火 禁火 |
统一登记号: | NYDR-2023-00004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宁政函〔2023〕74号 |
NYDR-2023-00004
宁政函〔2023〕74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严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禁止以下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六)违规炼山、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埂地坡、秸秆、果园杂草等;(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高火险天气,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防火部位和火灾易发多发区域加强巡逻守护,全面排查治理火灾隐患,严防引发火情火灾。各村(社区)要组建5-10人的基层护林员队伍,在进山路口、重点林区、山头、地块等重点部位设卡检查,严禁违规携带火种进山,落实好火源和重点人员管控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五、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林业、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当地人民政府。
宁远县森林火警电话:119
宁远县防火办电话:0746-7372238
宁远县林业局电话:0746-7237911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