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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60016/2023-41014 发文日期: 2023-09-01 发布机构: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森林防火 禁火
统一登记号: NYDR-2023-00004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宁政函〔2023〕74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 发布时间:2023-09-01 09:43
  • 来源: 宁远县政府办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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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DR-2023-00004


宁政函〔202374

宁远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严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每年91日至次年4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禁止以下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六)违规炼山、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埂地坡、秸秆、果园杂草等;(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高火险天气,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防火部位和火灾易发多发区域加强巡逻守护,全面排查治理火灾隐患,严防引发火情火灾。各村(社区)要组建5-10人的基层护林员队伍,在进山路口、重点林区、山头、地块等重点部位设卡检查,严禁违规携带火种进山,落实好火源和重点人员管控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五、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林业、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当地人民政府。

宁远县森林火警电话:119

宁远县防火办电话:0746-7372238

宁远县林业局电话:0746-7237911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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