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60016/2023-3949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宁远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项目建设 |
统一登记号: | NYDR-2023-00001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宁政函〔2023〕28号 |
NYDR-2023-00001
宁政函〔2023〕28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我县九嶷水库工程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县九嶷水库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则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九嶷水库工程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确需建设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项目,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该工程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涉及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工程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人口数量。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违反规定迁入的,不享受水库移民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有关单位需埋设工程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界桩的,要按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调查登记该工程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实物指标。
四、有关乡镇及部门要积极支持九嶷水库工程建设,为其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广大干部群众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关系,确保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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