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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60016/2023-37416 发文日期: 2022-08-03 发布机构: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法治建设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宁发〔2022〕7号
中共宁远县委 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远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8-03 09:56
  • 来源: 县政府办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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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发〔20227

中共宁远县委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远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宁各单位:

现将《宁远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远县委

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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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统筹谋划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为总揽,认真落实宁远法治政府建设总体部署,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努力使法治成为宁远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大力实施“五区两城”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宁远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

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中率先取得突破、迈上新的台阶,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宁远、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一)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1.优化政府职能配置。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依法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参加单位: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街道))

2.推动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推动管理重心适当下移,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政府事权。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度、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基层建设,统筹使用编制资源。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按要求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参加单位:各乡镇(街道))

4.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动权责清单与“三定”规定有机结合,2022年底前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县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加大政府权力清单实施监督力度。持续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街道))

5.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积极争取放宽市场准入相关试点,进一步削少市场准入限制。根据中央、省、市部署,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等工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6.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等审批行为,按要求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按要求推进跨部门、跨领域审批事项全链条整体下放或取消。落实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7.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成本、减跑动要求,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应用完善“一件事一次办”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和“一事一标准”,探索拓展“一件事一次办”服务领域,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落实“三集中三到位”,推进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深入推进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基本服务需要。(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8.加大商事登记改革力度。根据上级要求动态更新“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持续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和地区的全覆盖。积极推进开展“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商事集成注册等改革,探索实现跨地互认。(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9.大力推进“减证便民”。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明确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中央和省市决定依据,无法律法规或者中央和省市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按程序一律取消。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县人大法制委

10.提升监管规范化法治化精细化水平。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的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到监管到位。依法依规编制监管事项清单,加强对监管事项清单的合法性审核和动态调整,全面实现“照单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实现公平监管,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分领域实施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措施。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制定适用于我县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司法局、人民银行宁远支行;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1.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及时总结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畅通营商环境制度建设政企沟通渠道。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强化营商环境制度专项检查评估。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司法局、县人大法制委;参加单位:县委统战部、县政协、县工商联、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12.强化公平竞争和平等保护。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充分利用12345热线、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全媒体服务渠道,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常态化受理、督办、反馈、通报等工作机制。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持续开展清风护企行动,促进惠企政策落地落实,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推进五区两城工作部署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13.加大法治化营商环境执法司法力度。切实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宁远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六个严格》(宁政办发〔202124号)等文件贯彻落实。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提升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严禁随意性、选择性执法,依法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执法执纪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提升领导干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意识。积极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对资产实力雄厚、企业信誉良好、诉讼金额不大的合规企业不予采取强制财产保全措施的机制。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

14.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配套改革。对要素市场化配置、科技金融体制、金融创新、政府采购、人才管理体制、商事制度等方面予以配套改革,在2023年底前跟上全省进度,建设成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工局、人民银行宁远支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四)积极配合重要领域立法

15.明确立法重点。主动适应新形势,配合好、参与好上级人大立法工作,围绕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力推进五区两城工作部署,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抓紧完善、出台行政程序、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服务、行政复议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发挥好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做好社会公众的桥梁纽带,积极在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有所作为”。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人大法制委、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16.积极提出立法建议。积极参与上级人大立法选题,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地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把代表议案和建议相对集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重要依据,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为上级人大常委会编制地方立法规划提供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县人大法制委、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17.配合做好立法调研。对于上级人大部门委托征求意见、开展调研的法规草案,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调研工作扎实深入。聘请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特别是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作为立法调研联络员,根据征求意见提纲,结合宁远实际,主动与立法项目涉及到的单位取得联系,就法规草案征求实质性、可行性意见。组织公众积极参与,通过宁远政府官网等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为调研工作提供参考。牵头单位:县人大法制委、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18.主动参与立法评估。主动配合好上级人大部门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保证地方性法规能够落到实处。一方面,依法行使好监督职责。通过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执法检查以及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一系列工作,确保地方性法规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关注立法后的实施情况。通过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准确把握法规的实施运行状况,形成评估报告提交上级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协助上级人大有针对性地改进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效发挥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功能和作用。牵头单位:县人大法制委、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五)完善公众参与工作机制

19.完善公众参与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制。逐步建设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将公众参与直接引入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全过程,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拓宽公众参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途径,采取协商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牵头单位:县人大法制委、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20.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21.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及时备案审查、适时评估、按时清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七)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22.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制度。(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23.提高依法决策意识。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前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准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24.加强对依法决策的监督。将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和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的重要内容,纳入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县审计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八)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2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县政府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决策事项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依法确定。(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严格执行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实施《宁远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并不断完善,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加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力度。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永州网等公开载体,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通过举办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认真听取和反映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建议,增强公众参与实效。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完善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专业性负责,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纳专家的合理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布咨询专家的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实行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深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依据评估确定的风险等级,作出相应的决策结论。对存在高、中风险等级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在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进行决策。(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参加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30.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九)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31.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执行机制。按照决策、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32.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开展决策后评估,并将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3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制定出台严格的追责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制度,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强化决策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34.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升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持续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按要求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完善基层“局队合一”体制具体实现形式。探索推进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35.稳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创新基层执法管理,稳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打好基层基础,发挥乡镇(街道)就近就便管辖优势,按要求赋予乡镇(街道)执法主体地位和更多的自主权,加强乡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推进基层整合执法力量和资源,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36.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之间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大力推进联合执法,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37.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制度,进一步规范证据材料移交、审查、接收流程和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化和办案程序规范化。加强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38.加大行政执法保障力度。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统筹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及收支两条线管理。(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十一)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39.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加大教育培训、养老服务、劳动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野生动物保护、食品药品、金融服务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涉众涉稳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落实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宁远支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0.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公众号、网络、手机APP、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41.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纵深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适时修订《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12号),强化宣传培训,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打通规范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实施统一的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42.加强行政执法依据管理。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按程序一律取消。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有法定依据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43.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严格遵守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44.实行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落实好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制度,未经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未取得执法证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积极动员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统筹部署在岗轮训等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全县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探索推行行政执法电子证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动态管理。进一步落实通用法律知识与部门法律知识相结合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常态化开展全县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培训,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在岗轮训、专业培训,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十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45.大力推广柔性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告知承诺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依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次数、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程度等因素,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案例的定期发布。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46.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依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方式予以纠正;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四)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47.健全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全县的应急预案体系。推进预案体系协同,完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加强预案间的衔接。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完善城市风险治理机制,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工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48.健全应急响应机制。贯彻落实《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完善各类应急举措的处置程序和协调机制,突出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明确不同级别响应的启动标准和流程,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十五)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49.增强依法防范风险意识。依法防范化解本地重大风险,着力实现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实施应急举措。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压实防范化解本县重大风险责任。加强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应急处置法治意识。(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参加单位:各乡镇(街道))

50.推行突发事件分级分类管理。贯彻落实《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等制度,突出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推动社会应急力量能力分级分类测评,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51.提升突发事件管理水平和实战能力。制定并落实年度应急演练计划,鼓励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每两年至少依据专项应急预案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落实应急演练评估和定期报送制度。(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52.强化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和社会秩序维护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牵头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委宣传部;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53.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强化责任体系建设,充实基层应急管理力量,结合本地实际,组建乡镇(街道)应急队和村(社区)应急分队。配备应急管理机制、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全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整合优化基层信息员队伍,引导村(社区)居民开展事故灾害隐患排查,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参加单位:县人大法制委、县司法局、各乡镇(街道))

54.构建社会应急力量组织服务平台。规范社会救援力量管理,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发展,配备和完善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和保险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完善激励保障措施,依法依规有序引导和鼓励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形成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力量体系。(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十七)强化行政调解工作

55.理顺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建立由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在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持续推广政法“五老”调解等基层调解经验,推进“无讼村(社区)”建设。(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56.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责。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内容和程序。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污染、房屋土地征收、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化解。建立行政调解职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加强行政调解员队伍建设,组织做好人员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57.推动行政调解发挥实效。明确行政调解协议效力,强化调解结果运用,将行政调解协议履行情况与柔性执法相结合。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评价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三调”联动,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工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深化普法教育,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法治、德治、自治的有机结合,有效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法院、县信访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十八)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58.完善行政裁决工作体制机制。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裁决工作体制。(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59.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持续梳理公布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提升行政裁决能力,严格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研究推进行政裁决法规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完善行政裁决制度体系,依法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参照行政裁决程序标准,统一全县行政裁决工作的程序、法律文书和操作规范,实现行政裁决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裁决规范性和权威性。(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十九)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60.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配套机制建设,按要求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2022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61.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宣传有效的工作流程。探索建立“繁简分流”的案件审理机制,不断提高办案质效,逐步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率不低于70%。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办案场所标准化建设,建设“智慧复议”。(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委编办、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62.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二十)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63.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严格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着力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建立行政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机制。(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法院;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64.推动行政纠纷源头化解。加强府院互动,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尊重司法权威,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涉政府机关的民商事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行政公益诉讼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对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督促纠正。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跟踪工作。(牵头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一)形成监督合力

65.发挥各类监督作用。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落实到全县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建立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信息互通共享、移送查处机制。(牵头单位:县委办;参加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66.加强行政监督。把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等专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与专门监督整体合力。(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参加单位: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67.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统筹衔接。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任监督问责机制。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不履职行为严肃问责,对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建立健全干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作为持续推进干部担当的具体措施落实,“树”导向、“立”标杆、“定”决心,旗帜鲜明为担当作为干部撑腰鼓劲。(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参加单位:县政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8.高度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舆论监督。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机制,及时调查和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失实的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责任,不断增强网络监督的正能量。(牵头单位:县委网信办、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县法院;参加单位: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

69.明确政府督查重点范围。每年一季度确定政府督查事项清单,突出督查重点,强化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县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参加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70.充分发挥政府督查实效。进一步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和政策激励,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参加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71.推动政府督查规范化建设。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完善方式方法,强化程序意识,进一步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机构、程序和责任,提高依法督查、规范督查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政府督查与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查、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协调衔接。(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参加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二十三)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

7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制定出台我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依据、内容、程序、方式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7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全面梳理明确行政执法依据,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厘清执法责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进行严肃追责。加快完善各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非法干预。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74.加大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二十四)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

75.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提高主动公开率,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的必须主动公开的内容,全部公开到位,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建设批准和实施事项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领域政务公开,做好我县“十四五”各类规划主动公开。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行政审批局、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76.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各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调整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统一向社会发布,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推进政务公开覆盖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按照有专人、有设备、有资料、有制度等标准,加强政务公开窗口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查阅、办事服务指引、指导申请公开等服务。落实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77.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准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各项规定,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水平。加强业务培训和案例指导,提高答复文书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二十五)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78.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加强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建立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同跟踪履约监管制度,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对信守承诺的部门的激励机制,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商务局、县司法局、人民银行宁远支行;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79.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健全完善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信息通过“信用永州网”和政府官网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政务失信惩戒制度,重点开展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务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并将结果应用到各部门的相关考评中。建立常态化的诚信宣传和公务员诚信教育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务员信用意识。(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委组织部、人民银行宁远支行;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二十六)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

80.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运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移动端建设,逐步实现主要行政审批事项“掌上可办”,县政务服务中心主要业务事项“预约可办”,主要公共服务和行政服务缴费“指尖可办”。(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81.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争取成为全省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地区,逐步实现“一号通行、一网通办、一屏通享、一格通管、一脑通用”,全面推动民生服务水平改善、城市治理能力提升、产业发展层次升级。(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82.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总体设计、强化整体联动、强化规范管理,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解决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分散、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的问题。(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83.实现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做好政府官方网站的日常维护和运营。参与建设全省政府门户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获取、使用。(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二十七)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

84.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执行《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强化全县各部门间政务共享工作职责,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依托县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加强数据“提供、获取、使用”闭环管理,有效满足基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需求。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用好政务数据共享“三张清单”梳理成果,完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落地,加强数据分类分区域分权限管理,推进全县各部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共享共用(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参加单位: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各乡镇(街道))

85.加快推动政务数据辅助决策和有序开放。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委网信办、县行政审批局;参加单位: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各乡镇(街道))

(二十八)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

86.加强“互联网+监督”平台建设。依托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加快推进监管系统对接和数据汇集,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数据可共享、监管结果可追溯。(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87.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十、坚持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二十九)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88.党委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职责。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带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县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研究部署法治建设重要工作,每年至少安排听取一次法治政府建设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县委办;参加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

89.政府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在县委领导下,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县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上级法治政府督察反馈的问题。县政府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贯彻落实县委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参加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90.县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履行统筹推进职责。中共宁远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及时协调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安排5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会议上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现场述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参加单位:各协调小组)

(三十)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91.积极参与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力争2023年创成全国法治政府示范县。(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92.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机制。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等,按规定开展督察工作并加强跟踪反馈。(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委巡察办、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93.加大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力度。研究制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推进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年度述法工作。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在绩效评估中的权重,将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等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全县各单位、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依法治县办;参加单位:全县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94.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1日前,县政府向县委、人大常委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县直各单位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于每年4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参加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三十一)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95.提升“关键少数”法治意识。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对全社会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知识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96.加强法治专题培训。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专题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县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能,每年开展至少4期本部门本系统法治专题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委组织部;参加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97.加强选用法治素养高的干部。坚持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交流力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注重对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的考察。(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参加单位:县直各单位、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98.夯实法治政府建设基层基础。组织事业编制招考时,按程序为乡镇(街道)设置相应法律专业岗位,加强基层依法行政力量。优化基层司法所工作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委依法治县办、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99.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深入推进全县行政执法队伍集中培训,每年定期培训一次,争取五年轮训一次,确保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行政执法相关法律规章和业务实务培训。严格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在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设置率为100%。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管理、绩效考评制度,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执业中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监督和服务作用。(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三十二)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

100.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结合全县“八五”普法规划,开辟法治政府建设专栏,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提炼和推广,积极营造政府依法行政、群众知法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参加单位:县委党校、县法学会、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中共宁远县委办公室                     20228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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