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60016/2022-3337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宁远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宁政函〔2021〕23号 |
NYDR-2021-00002
宁政函〔2021〕23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管理征地拆迁安置用地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县房屋拆迁安置用地和集体土地征收预留用地,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和《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及对征地预留安置土地进行处置的通告》(宁政函〔2019〕4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超标准建设。要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户,可按政策标准及程序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对征地拆迁预留安置地面积超过审批面积部分或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安置地,由县人民政府实行货币回购或以房换地,具体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二、严禁非法买卖。使用村集体土地进行安置的,只能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建自住,严禁村民非法买卖。严禁城镇居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集体安置用地建房,或通过其他违法违规渠道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三、严禁违规转让。对于国有划拨性质的安置用地,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办理国有出让、转让手续。2018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土地,严格按现行征地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再实行预留土地安置。
四、严禁未批先建。安置用地要严格按程序依法进行审批,并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国土城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单位要健全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一户多宅、未批先建、乱占乱建、超标准建设、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擅自转让安置土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通告。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