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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60016/2021-30221 发文日期: 2021-08-16 发布机构: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宁政发〔2021〕11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远县发展全域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8-16 09:57
  • 来源: 宁远县政府办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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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DR-2021-00005

宁政发〔202111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远县发展全域旅游若干意见》的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

现将《宁远县发展全域旅游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21812


宁远县发展全域旅游若干意见

为全面推进“旅游兴县”战略,促进旅游产业标准化、品牌化,实现从“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变,打造国内知名、国际有名的文化生态旅游目的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全域旅游系列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我县“五城二区”建设总体布局和全域旅游规划,充分发挥丰富的文化生态旅游资源优势,按照“本土特色鲜明、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经营机制灵活、经济效益显著”的要求,加快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动旅游业从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变,从企业单打独享向社会共建共享转变,从部门行为向政府统筹推进转变,从单一景点景区建设向综合目的地服务转变,切实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旅游业态,大力创建九嶷山全域旅游品牌。

二、发展原则

全域联动、融合共享,突显特色、绿色发展,改革创新、示范导向。

三、计划目标

“十四五”期间,旅游产业带动就业稳步增长,将宁远县打造成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县、全国乡村旅游首选地、传承舜德文化引领区、文化生态旅游城市;九嶷山舜帝陵景区成功创建国家5A级景区,实现核心景区过百平方公里、接待游客过千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过百亿元、旅游投资过百亿元。其中:旅游企业达150家、乡村旅游经营户达200家以上,实现接待总收入25亿元以上,年均增长达19%以上。

2025年,成功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1-2个;培育和提升1个以上旅游小镇、5-10个美丽乡村;每年新增星级乡村旅游区点3家,其中四星级以上1家;培育创建省级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区2个,在全县形成种类丰富、特色突出、品质较高、能满足人们观光休闲度假需要的全域旅游发展格局。

四、扶持措施

(一)扶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1.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全域旅游和乡村休闲旅游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全县旅游规划编制、项目建设、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旅游品牌创建及市场宣传营销等。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县旅游总体规划、全域旅游总体框架的旅游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流转、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3.对新投产运营的旅游企业,自企业取得土地之日起3年内竣工,且一年内营业收入(应税营业收入,下同)3000万元以上的,综合考虑年营业收入和地方贡献度,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宁远县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217号)给予适当奖励。

(二)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4.支持品牌创建。对旅游企业自主投入首次获得国家4A级、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1550万元(升级按差额补足)。对县内首次评定为省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3万元(升级按差额补足)

5.鼓励创星升级。对新创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酒店分别奖51020万元(升级按差额补足)。新创省级以上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分别奖124万元(升级按差额补足)。

6.奖励业绩升效。对旅游景区年缴纳税收连续两年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2040万元;对本县旅行社缴纳税收连续两年达到30万元、60万元、12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510万元。

(三)扶持旅游市场开发培育

7.加强市场营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域旅游营销策划、媒体宣传、宣传品制作、旅游推广活动和旅游市场调查分析等;对旅游企业参加县旅游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的统一品牌宣传推介活动的,按其实际出资给予适当奖补。

8.促进市场开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非假日旅游市场开发和引进境外旅游团队,鼓励旅行社开通长沙、衡阳、桂林、郴州、永州至宁远的旅游直通车。

(四)扶持乡村旅游提升发展

9.鼓励发展乡村旅游新业态、新主体。对开展新型土地经营模式的农村集体组织和投资参与乡村旅游建设的社会资本、有引领示范作用且取得实际成效者,给予适当奖励和政策优惠。

1)允许以村集体为单位,在保留土地原所有权性质基础上,合法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进行承包地和宅基地权属调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对各乡镇(街道)选定的乡村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报批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报批。

2)旅游景区内成片的,在不改变土地原用途和功能、保持原貌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旅游风景区及其周边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保护地规划的建设用地区域,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可开发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业项目。

3)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公共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4)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允许利用非耕农用地、林地等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

5)鼓励社会资本多元化投资“微旅游”新业态,弥补旅游产业短板。对各乡镇(街道)会同旅游、商务部门招商引进的乡村文旅项目,通过中小投资者投资“微旅游”的新业态,投资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可提供1-2亩国有建设用地;投资5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可提供3-5亩国有建设用地;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可提供5-10亩国有建设用地。所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经评估定价后实行招拍挂供地。

10.鼓励乡村旅游创建提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县旅游总体规划、全域旅游总体框架下,对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旅游项目,旅游企业利用荒山、荒坡、荒地、滩涂进行乡村旅游开发,以及农民利用自住房屋开展乡村旅游,利用房前屋后土地发展民居庭院旅游,且有显著成效者,给予适当奖励。

1)对创建成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乡镇(街道),在获得官方授牌或正式文件认可后,给予适当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创建成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的乡镇(街道),给予适当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3)鼓励有条件的村创建省以上乡村旅游示范村,在获得官方授牌或正式文件认可后,给予适当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11.鼓励投资建设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在全县旅游总体规划范围内,按照先策划、后规划、再建设的原则,开展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其开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开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12.对符合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具备乡村旅游基本特征和条件,并经县旅游部门牵头验收合格的项目(系指获得官方文件认可或正式授牌),享受相应的奖补政策:

1)以景区及周边的民居改造或新建、投资额在200万以上的特色餐饮休闲项目(可餐宿一体),在正式营业并照章纳税一年后,按规模和档次,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围绕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实施田园景观彩化工程。以稻田创意、梯田风光、百花争艳等农作创意,连片打造田园风光100亩以上、按规划要求达到标准的(有旅游经营收入并照章纳税),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

3)挖掘、保护、传承、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当地风俗、依托旅游建设项目,定期开展节庆活动、文化展演,能长年吸引外地游客来本地观摩、体验和互动的文娱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3.鼓励发展乡村旅游新业态。对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纳入年度计划,且实际投入在4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资金,以建设验收账目为准)的房车营地、露营基地、旅游特色街区、集酷小镇、低空飞行、潜水体验等乡村精品度假新业态,开业运营并经验收合格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

14.对成功创建国家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示范点、最美休闲乡村,且被评为国家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246万的奖励。同时获得2个以上相关荣誉的,按最高荣誉标准予以奖励(升级按差额补足)。

(五)扶持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15.鼓励产业融合发展旅游业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进旅游与农业、林业、水利、工业、文化、康疗养生、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对评定为省级以上产业融合示范项目且规范运营的,可给予业主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可给予业主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6.加快旅游商品开发推广。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具有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对新开发注册的旅游农副产品或旅游工艺产品,获省著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并在县内3A级以上(含)景区、星级酒店、指定旅游购物场所等设立以销售本企业特色旅游商品为主的旗舰店,正常经营并照章纳税一年后,可给予每个旗舰店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六)扶持旅游公共服务建设

17.提升旅游公共服务。对乡镇(街道)、村按照县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的旅游停车场、标识标牌、安保设施等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按计划完成且经审计验收确认,给予适当奖补(县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18.加快推动旅游厕所革命。对新建旅游厕所通过国家AAAAA级标准认定的,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改扩建旅游厕所通过国家AAAAA级标准认定的,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但政府投资项目或已享受过优秀示范厕所奖励政策的除外。

(七)扶持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19.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县人才引进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自主制定引进高级、中级导游等旅游专业人才的奖补政策,全面提升全县旅游人才队伍素质。

20.实施旅游行业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对旅游企业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给予适当奖励。

五、附则

21.规范旅游资源的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严格保护好现有的旅游资源,严禁违法违规开发建设。

22.凡享受政策扶持和奖励的建设项目、企业行为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宁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县旅游总体规划、全域旅游总体框架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凡涉及偷税、欠缴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游客伤亡、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旅游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不得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23.政策兑现程序。实行申报制度,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并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形成意见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由县文旅广体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发文公示并及时兑现补助和奖励。对企业、单位同时满足同一类别中的多个奖补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已享受市级及以上奖补的同一项目,不再享受县级奖补。原则上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受奖补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

24.本政策中未涉及的,特别重大的旅游项目及事件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列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上涉及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度,纳入项目库管理。建立项目申报、公示、集体讨论、联合验收、委托审计、绩效评价等操作流程,确保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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