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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60016/2021-29219 发文日期: 2021-05-31 发布机构: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宁政发〔2021〕7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远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5-31 16:02
  • 来源: 宁远县政府办
  • 作者: 佚名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 字体【      】

NYDR-2021-00003


宁政发〔2021〕7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远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远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宁远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我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职责配置分散等制约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整合行政复议职责,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行政复议机构履职到位、流程通畅、运行高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宁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1.为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避免行政复议管辖模糊和推诿的现象,县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除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以外,各级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对外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队部所在我县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文书加盖县人民政府印章或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通过整合本级行政复议资源,完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和制度,实现县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的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统一送达。

3.改革实施前,各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改革实施后,各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的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健全配套工作机制

4.加强规范化建设。县人民政府在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行政复议立案、审理、指导与监督、行政应诉工作职能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分工,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宣传见效的工作流程,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水平。

5.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县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提高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

6.建设“智慧复议”。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使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办案,打造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的在线办案流程,实现数据汇聚、精准分析的在线指导监督功能。在线公开行政复议决定,增强工作透明度。健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机制,采取邮政快递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类行政复议文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7.加强宣传工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落实普法责任制,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在政务中心、接访中心或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行政复议咨询疏导点或者受理窗口,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行政复议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利益诉求。按照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要求,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

8.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倒逼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加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意见书、建议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通报情况。办理县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案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三)加强工作保障和监督

9.加强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县两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所涉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编办发〔2021〕8号)的要求,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确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改革后的工作实际相适应。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配备责任心强、法律素养高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每个行政复议案件至少由2名行政复议人员办理,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不断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改革过渡期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办案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通过人员抽调等方式,集中公安、交警、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案件数量多、专业性强的部门的办案人员协助办案,确保改革期间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10.加强办案设施保障。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场所标准化建设,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便民原则,设立符合办案工作需要的接待、听证、调解、阅卷、会议、档案室和立案大厅等业务用房,配齐执法记录仪、复印机、录音笔、便携式计算机及打印机等办案设备。根据调查核实证据、出庭应诉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现场勘查设备、办案车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11.加强工作监督。将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及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县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作为县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绩效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科学设定所占比重。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排除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复议权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权在法治的轨道上公正有效行使。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坚决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要求,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编办、财政局、司法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抓好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改革,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明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干扰改革。要妥善做好职责交接,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

(四)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妥善应对舆情风险。采取多种贴近人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好政策解读,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行政复议体制的变化,主动公开行政复议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行政复议指南等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找准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本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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