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60016/2025-47348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宁远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征收 经费管理 |
统一登记号: | 无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宁政办发〔2024〕8号 |
宁政办发〔2024〕8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
工作职责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远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职责及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7日
宁远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职责及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顺利完成征地拆迁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二条 为推进全县征用地工作,及时解决征用地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协商机制,统筹协调全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协商机制下设联络办公室和征用地工作组。
协商机制联络办公室设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相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协商机制负责研究确定征用地工作组组长;研究确定征地拆迁中的重大事项。
协商机制联络办公室负责全县土地征收日常事务;负责应复应诉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地工作组根据协商机制联络办公室下达的工作任务、时间要求,负责土地征收、青苗清点、地上附着物征收、矛盾协调。各征用地工作组由业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根据项目大小,成员原则上为10-20人,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
1.组织村组(社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做好村民思想发动及政策解释工作,协调县自然资源局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迁坟公告。
2.组织村组(社区)进行实地勘界、土地类别认定,协调测绘部门进行面积测量,负责对测绘图纸及数据进行校对和公布。
3.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依法批准后,组织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讨论通过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4.组织村组(社区)对本村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认定,向墓主亲属下达迁坟通知,完成坟墓迁移工作。
5.组织村组(社区)调处因征地拆迁工作引发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调处与邻界村的矛盾纠纷,保证项目供地及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6.指导村组(社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确定房屋拆迁户安置地位置。
7.协调组织区域内有关项目落地、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监管,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 乡镇(街道)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主体,在征用地工作组协调下开展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负责调处因征地拆迁工作引发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处与邻界村的矛盾纠纷,保证项目供地及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失地农民进行认定,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第七条 县土地和房屋补偿事务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发布,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资料上报审批;
2.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工作经费审核及拨付。
3.征地工作全面完成后,将征地协议书、征地平面图、付款花名册、“两公告一登记”等征地相关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存档,并协助办理项目落地相关手续。
4.负责编制征地补偿资金及工作经费预(决)算。经乡镇(街道)、业主单位、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及县财政局共同核实认定,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出资方将征地相关费用拨付至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第八条 县财政、平台公司或项目业主按照“谁筹集建设资金,谁安排前期经费(含征地拆迁补偿款及工作经费、土地报批费、规划设计费)”以及“土地出让收益归谁,谁负责安排前期经费”原则,分别由县财政、国有企业或社会资本负责筹集征收补偿资金及工作经费,根据征地进度情况及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账户,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需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意,并经协商机制联络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征用地工作组对青苗、房屋等地上附属物的数量、规模等实物调查情况负责。在送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协议时,征用地工作组需按清单提供征地过程中的所有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拨付征收补偿费用及征地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土地及青苗等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费用,根据村组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由征用地工作组组织相关付款资料,经征用地工作组签署支付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审核,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账户支付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账户。
坟墓搬迁等项目的补偿款,可先由征用地工作组在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借支。每次借支额度在10万元以下,零星借支款必须在借款后两个月内完善征拆资料。
第五章 经费分配及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及土地储备征地工作经费按以下标准安排:
(一)在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征地工作经费按3600元/亩的标准安排,其中:乡镇(街道)2700元/亩(含征用地工作组900元/亩),协商机制联络办公室400元/亩,县自然资源局500元/亩(含测绘工作经费200元/亩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300元/亩)。
(二)在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外的征地项目,征地工作经费按3200元/亩的标准安排,其中:乡镇(街道)2300元/亩(含征用地工作组700元/亩),协商机制联络办公室400元/亩,县自然资源局500元/亩(含测绘工作经费200元/亩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300元/亩)。
(三)涉及预留土地遗留问题处理的村组,根据预留土地面积及处理难易程度,按2-5万元安排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经费,按程序向县政府报批。
(四)原已签订土地征收协议而需开展用地的征用地工作组或遗留问题多、矛盾复杂、征地工作难度特别大的征用地工作组,确需增加工作经费的,实行“一事一议”,由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协商机制另行研究决定。
(五)其他工作经费安排: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报批工作经费耕地按1500元/亩安排;其他土地按1000元/亩安排;迁坟工作经费按500元/席的标准拨付至乡镇(街道)(含征用地工作组300元/席);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按房屋补偿价格的6%拨付到乡镇(街道)(含征用地工作组3%)。
第十三条 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完成进度分期拨付。
各乡镇(街道)按总工作经费的10%借支前期工作经费,但借支的前期工作经费不超过5万元。
发布拟征地公告、完成征地总体测量任务并提供分户图,拨付工作经费总额的20%(含借支的前期工作经费)。
签订合法有效的征地拆迁合同,完成土地报批资料,拨付工作经费总额的30%。
取得省政府用地批文,支付85%以上的补偿款;完成纠纷调处、安置工作,拨付工作经费总额的30%。
项目落地,达到净地交付条件,并将所有资料交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拨付工作经费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征用地工作经费开支按照县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征用地工作组的经费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报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收补偿资金依法、高效支付,工作经费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六条 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租赁期达到10年及以上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按租地费用的10%计提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施行,《宁远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职责及经费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21〕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颁布时已签订征地协议的项目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土地、青苗等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款报账资料
2.房屋征收补偿款报账资料
3.坟墓搬迁补偿款报账资料
4.县自然资源局征地移交资料清单
附件1
土地、青苗等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款报账资料
1.征收补偿协议、征地红线图复印件;
2.村组征收补偿资金分配方案[需由村组代表签字并盖村组公章,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同意”意见];
3.征收补偿花名册;
4.村集体征收补偿资金收款办理委托书[需由村组代表签字并盖村组公章,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同意”意见];
5.领款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委托他人代领的,提供被委托人承诺书及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附件2
房屋征收补偿款报账资料
1.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2.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的房屋测绘图;
3.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的出具评估报告;
4.房屋拆迁补偿明细表;
5.征收补偿协议;
6.房屋权属证明[需由村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属实”意见];
7.涉及房屋征收安置的,安置人员确认表[需由征用地工作组、村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属实”意见];
8.相关影像资料(房屋照片、入户工作和签协议时照片);
9.银行卡和卡主身份证复印件;
10.补偿款领款条;
11.被征收房屋搬迁腾房验收表。
附件3
坟墓搬迁补偿款报账资料
1.坟墓搬迁补偿协议;
2.坟墓照片(含开挖前照片、开挖后照片、坟墓碑照片);
3.坟墓搬迁情况汇总表;
4.坟墓搬迁补偿款领款条。
附件4
县自然资源局征地移交资料清单
1.拟征地告知书(原件)。公告在镇、村、组张贴照片(水印相机),注明拍摄地点、时间、拍摄人,送达回证(镇村盖章)。
2.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照片、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
3.拟征地现状确认书(每个组要提供组长及三名村民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现状确认书在镇、村、组张贴照片(水印相机),注明拍摄地点、时间、拍摄人。
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原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在镇、村、组张贴照片(水印相机),注明拍摄地点、时间、拍摄人,送达回证(镇、村、组盖章)。
5.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青苗补偿协议(原件)。
6.付款花名册。
7.勘测定界图(原件)。
(注:以上照片同时需提供电子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