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60016/2024-4544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宁远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民生发展 |
统一登记号: | 无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宁政办函〔2024〕7号 |
宁政办函〔2024〕7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家族牌坊、景观石村标等非居住性人工建筑建设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
家族牌坊和景观石村标代表着村民们的祖先和传统文化,见证着村落的历史和变迁。近年来,我县部分自然村出现跟风筹资建家族牌坊,捐款树立景观石村标、立门头石等现象,个别村与村之间相互攀比搭建,不仅违法占用村集体用地,侵占公路两侧控制区,还增加了本村群众负担,家族间恶性攀比,引发村民纠纷。为规范家族牌坊、景观石村标等非居住性人工建筑建设行为,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除按程序报批的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等合理性建设行为外,严禁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和基本农田,新建家族牌坊、景观石村标等非居住性人工建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范围内修建家族牌坊、景观石村标等非居住性人工建筑。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三、凡建设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村办企业、村民活动中心、活动广场等公益项目的,均需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否则,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做好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村办企业、村民活动中心、活动广场等公益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等服务工作。
四、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正确的乡风民俗,倡导正向风气,积极引导村民、乡贤、乡村致富带头人参与人才培养、敬老爱幼、助学助教、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相关活动,多做惠民利民实事,避免盲目攀比,增加村民负担。
五、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强化对辖区内违法行为的监管,加大对村级组织肆意增加农民群众负担的监管力度,杜绝募捐摊派非法建设家族牌坊、景观石村标等非居住性人工建筑。
六、凡本通知发布后发生的违建行为,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和交通运输局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到位。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村干部和公职人员,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